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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招聘考試綜合知識考點銀行業監管及反洗錢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5/2/15 10:08:5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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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銀行業監管及反洗錢法律規定

第一節 《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

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通過,并于通過之日公布實施。2003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通過,自此中國人民銀行主要專注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維護幣值的穩定以及對金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

第二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

2003年3月,國務院設立中國銀監會,依據授權,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賦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督管理談話及強制信息披露的權力。

第三節 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追究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等。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罰措施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違反規定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②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③未按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④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申請凍結資金的;⑤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措施或處罰的;⑥違反規定對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的:⑦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措施

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罰措施

第四節 反洗錢法律制度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接收并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建立國家反洗錢數據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違反反洗錢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1.對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①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采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②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③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④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2.對金融機構的責任追究

①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

②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l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3.違反《反洗錢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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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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