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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聯合體投標
聯合體形式的投標人在參與投標活動時,與單一投標人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投標文件中必須附上聯合體協議。聯合體投標未在投標文件中附上聯合體協議的,招標人可以不予受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50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41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36條均規定,對未提交聯合體協議的聯合體投標文件按無效標處理。
2)投標保證金的提交可以由聯合體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聯合體的牽頭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所有成員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3)對聯合體各方承擔項目能力的評審以及資質的認定,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均應按照招標文件的相應要求提交各自的資格審查資料。《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聯合體投標的應按規定的表格和資料填寫聯合體各方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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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