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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國際貿易術語
4.5.1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及其作用——了解
(1)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P256
國際貿易術語是用來表示國際貨物買賣的交貨條件和價格構成因素的專門用語,因此,國際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
(2)國際貿易術語的作用P256
國際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表示價格的必不可少的內容,報價中使用貿易術語,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說明了商品的價格構成。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起著積極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有利于買賣雙方簡化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的手續。由于每種貿易術語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因此,買賣雙方只要商定按何種貿易術語成交,即可明確彼此在交接貨物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這就簡化了交易手續,縮短了洽商交易的時間,從而有利于買賣雙方迅速達成交易和訂立合同。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由于貿易術語表示價格構成因素,所以,買賣雙方確定成交價格時,必然要考慮采用的貿易術語中包含哪些從屬費用,這就有利于買賣雙方進行比價和加強成本核算。
3)有利于解決合同履行當中的爭議。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如對合同條款考慮欠周,使某些事項規定不明確或不完備,致使履約當中產生的爭議不能依據合同的規定解決,在此情況下,可以援引有關貿易術語的一般解釋來處理。因為貿易術語的一般解釋已成為國際慣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種類似行為規范的準則。
4)有利于其他有關機構開展業務活動。國際貿易活動中,離不開船公司、保險公司和銀行等機構,而貿易術語及有關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的相繼出現,便為這些機構開展業務活動和處理業務實踐中的問題提供了客觀依據和有利條件。
(3)國際貿易術語與合同性質的關系P257
國際貿易術語是確定買賣合同性質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采用何種貿易術語成交,則買賣合同的性質也相應可以確定。
雖然貿易術語是確定買賣合同性質的重要因素,但它并不是決定合同性質唯一的因素,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還應看買賣合同中的其他條件是如何規定的。例如,交易雙方約定使用CIF術語,但同時也約定:“以貨物到達目的港作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按此條件簽訂的合同,就不是裝運合同,而應當是到達合同,因為在這里支付條件是確定合同性質的決定因素。
(4)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P257
目前,國際上影響較大的關于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
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華沙—牛津規則》是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沿用至今。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該修正本在同年為美國商會、全國進口商協會和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采用。它對E-Point of Origin、FOB、FAS、C&F、CIF、EX-Dock等6種術語作了解釋。
3)國際商會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商會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定名為《INCOTERMS》,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慣例,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越來越普遍地得到承認和應用,成為當今國際貿易的雙方當事人簽約、履行及解決業務糾紛的依據。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商會對《通則》不斷完善,直到目前的2000通則。
鑒于《INCOTERMS》不時修訂,所以,如果合同當事方意圖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COTERMS》時,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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