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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標師考試法律法規與政策講義42

發表時間:2012/11/26 14:36:5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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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教材第考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的重點知識!

二、《合同法》(1999)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應適用合同法,而應當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不包括行政法律關系和與身份相關的法律關系內容。需注意的是,建設工程合同作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合同法》第16章中對其進行了單獨規定。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例: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人簽訂合同應遵守()原則。(10真)

A、受限

B、透明

C、自愿

D、公開

【參考答案】C

3、公平原則

(1)在合同訂立方面,作為平等合同主體的當事人都有權公平參與。在明確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時,應當兼顧各方利益,公平協商對待。《合同法》第39條強調了訂立格式合同時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第40條規定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了當對格式的解釋有兩種以上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合同的撤銷方面。《合同法》第54條規定了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第55條同時規定了行使撤銷權應當在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內。

(3)違約責任方面。《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4、誠實信用原則

5、合法性原則

(1)合同形式和內容等各構成要件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合同所涉及的標的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其他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二)合同的訂立與效力

1、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1)要約。又稱發盤、出價、報價。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①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

③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招標公告一般應當視為要約邀請。

實踐中,要約邀請的表現形式還包括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其中,商業廣告的內容如果符合要約規定的,應當視為要約。

例:下列關于要約的說法中,正確的是()。(09真題)

A、要約是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約不可以撤回

C、招標公告屬于要約

D、招標文件屬于要約

【參考答案】A

(3)要約的效力。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同時《合同法》還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可以理解為,在此情況下,被撤回的要約實際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約。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約則不得撤銷:

第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5)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①承諾的主體必須為受要約人。

②承諾的內容必須明確表示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在此規定之下,除非要約人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則對要約人無任何約束力。

③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出。

(6)承諾的效力。承諾生效時合同即為成立。

例:水泥廠在承諾有效期內,對施工單位訂購水泥的要約做出了完全同意的答復,則該水泥買賣合同成立的時間為()。

A、施工單位發出訂購水泥的要約時

B、施工單位訂購水泥的要約到達水泥廠時

C、水泥廠發出答復文件時

D、水泥廠的答復文件到達施工單位時

【參考答案】D

(7)承諾的撤回與遲延。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超期: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應當視為新的要約。

承諾延誤: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8)建設工程合同通常的訂立方式。

要約邀請: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和招標文件為;

要約:投標人投標文件

承諾:中標通知書為承諾;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視為承諾到達。(注:教材錯誤,發出中標通知書視為承諾到達)

例1:施工單位向電梯生產公司訂購兩部A型電梯,并要求5日內交貨。電梯生產公司回函表示如果延長1周可如約供貨。根據《合同法》,電梯生產公司的回函屬于()。

A、要約邀請

B、承諾

C、新要約

D、部分承諾

【參考答案】C

例2:根據《合同法》,下列關于招標投標行為的法律性質的說法,正確的是()。(10真)

A、發出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

B、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屬要約行為

C、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屬于承諾行為

D、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屬承諾行為

【參考答案】A

例3:根據《合同法》,下列關于要約和承諾的說法中,正確的是()。(10真)

A、投標人在開標前撤回投標文件的,視為要約的撤銷

B、承諾延遲到達要約人時,該承諾當然無效

C、招標人對投標文件的投標價作變更應當視為新要約

D、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屬于要約邀請

【參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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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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