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全面的了解2012年招標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根據2012年招標師考試大綱編輯2012年招標師考試科目《項目管理與招標采購》教材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6)科技研究開發和咨詢服務項目知識產權管理P308
科技研究開展和咨詢服務是智力勞動,這些智力勞動成果成為重要的知識資產,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規范這些智力勞動的行為,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科技活動中合法權益,
是科技研究開發和咨詢服務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科技研究開發和咨詢服務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的確定,既有法律規定確認,更多數由合同約定。
二是知識產權權利形式的選擇,對科技成果的技術內容來說,是專利權還是技術秘密的形式,對包含計算機軟件的技術發明成果還可以選擇著作權的形式加以保護。
三是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回避。一種權利沖突是指本研究開發主題相同于或覆蓋了他人的專利主題,另一種情況是本研究發明構成了他人專利的相關技術,
落人了他的專利保護的范圍之內,該發明的實施要依賴于他人專利的實施,形成相關沖突。避免權利沖突的管理措施包括科研課題立項時加強對專利文獻的檢索和在科研開發過程中,
隨時跟蹤技術競爭領域的動態。
四是知識產權權利爭議的處理。知識產權爭議類型包括發明權、發現權的爭議,科研項目合作單位之間就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的爭議,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爭議,專利侵權的爭議。爭議處理方式可以自行調查,協調和解,也可以委托律師尋求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
五是知識產權權利效力的維持,一方面是專利權的維持,一項專利權是否需要維持,除了考慮是否正在實施、正在產生經濟效益以外,還要考慮該專利技術的先進性、技術產品所處的生命周期,對競爭同行的制約能力,是否已有更好的技術可以替代等;另一方面,非專利技術成果權的維持主要是保密性,保密措施要落實在該技術使用與流通的各個環節上。
關鍵在于技術公開的時機掌握,這取決于對技術本身難度的了解和對競爭對手動態跟蹤的可靠分析。
1)研究開發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科技研究開發和咨詢服務項目對技術開發成果的管理,要遵循合作優先與法定權屬原則。
如果有合同約定,就按其明確規定來決定權屬問題,如果沒有合同約定,就按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①科技研究開發項目。委托開發項目中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而委托方享有以下優惠:
第一,研究開發方取得專利權的.委托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該項許可不得撤銷,也不像許可合同那樣定有期限。
第二,委托方在發明創造沒有獲批準之前,也可以對該發時創造享有實施權,但應履行保密義務。
合作開發項目中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這是因為合作開發中各方對技術成果的獲得都投入了資金,都做出了創造性勞動,因此都應有權分享技術成果。
當然,根據具體情況,各方承擔以下義務或享有有關的權利:第一,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第二,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權利。
第三,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②科技咨詢服務項目。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這是因為技術成果是通過發明創造人不斷反復創造性腦力勞動實現的,現有的技術資料及工作條件是不可能直接產生技術成果的。由于技術成果屬于發明創造人,對方也不能依據合同對新技術成果享有權利,因而對方欲使用新技術成果,應當與發明創造人簽訂技術轉讓合同。
但是,如果當事人對科技咨詢服務項目中新技術成果的歸屬問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的約定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在履行技術咨詢合同的過程中,受托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技術成果,屬于委托方所有(持有)或者是雙方共有;委托方利用受托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方所有(或持有),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共有。
第二,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對新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
第三,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據或者受托方提出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的范圍和期限。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有引用、發表和向第三方提供的權利。當事人在約定時應遵循互利原則,即權利對等,費用互惠,使用權利對等,交換期限對等。
2)技術轉移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科技研究開發和咨詢服務項目運行過程中涉及的技術轉移、項目成果的轉移,都要受到知識產權的制約。
具體而言,專利實施許可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在委托開發項目中,研究開發方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在合作開發項目中,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時,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該優先權的基礎在于各方依合同約定投人了資金并具體地完成了研究開發任務。
另外,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項目中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如果當事人對技術秘密歸屬無約定或不能依習慣確定的,那么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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