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全面的了解2012年招標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根據2012年招標師考試大綱編輯2012年招標師考試科目《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輔導資料和復習重點,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5.6.2否決所有投標
《招標投標法》第42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規定: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政府采購法》將否決所有投標稱之為“廢標”。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否決所有投標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所有的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因每個投標均被界定為廢標、被認為無效或不合格,所以,評標委員會否決了所有的投標。二是部分投標被界定為廢標、被認為無效或不合格之后,僅剩余不足3個的有效投標,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違反了招標采購的根本目的,所以,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對于個體投標人而言,不論其投標是否合格有效,都可能發生所有投標被否決的風險,即投標符合法律和招標文件要求,但結果是無法中標。對于招標人而言,上述兩種情況下,結果都是相同的,即所有的投標被依法否決,當次招標結束。
《政府采購法》第36條規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家的;(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