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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安全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該規定屬于( )范疇。
A.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B.項目經理責任制
C.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D.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負責人的責任制
答案:C
42.某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第11年內,部分梁板發生不同程度的斷裂,經有相應資質的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確認斷裂原因為混凝土施工養護不當致其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則該質量缺陷應由( )。
A.建設單位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
B.施工單位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
C.施工單位維修,設計單位承擔維修費用
D.施工單位維修,混凝土供應單位承擔維修費用
答案:B
43.某施工企業未履行自身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情節不嚴重,受到了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并處以罰款的處罰。下列情況中能導致施工企業受到該項處罰的是( )。
A.在施工中有偷工減料行為,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B.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C.對部分建筑材料和商品混凝土沒有進行檢驗
D.拖延履行保修義務
答案:B
某施工單位根據領取的某2 000平方米兩層廠房工程項目招標文件和全套施工圖紙,采用低報價策略編制了投標文件,并獲得中標。該施工單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與建設單位(甲方)簽訂了該工程項目的固定價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為8個月。甲方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后,因資金緊缺,口頭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一個月。乙方亦口頭答應。工程按合同規定期限驗收時,甲方發現工程質量有問題,要求返工。兩個月后,返工完畢。結算時甲方認為乙方遲延交付工程,應按合同約定償付逾期違約金。乙方認為臨時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為搶工期,加快施工進度才出現了質量問題,因此遲延交付的責任不在乙方。甲方則認為臨時停工和不順延工期是當時乙方答應的。乙方應履行承諾,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
1.該工程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是否合適?
2.該施工合同的變更形式是否妥當?此合同爭議依據合同法律規范應如何處理?
分析要點: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類型及其適用性,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據各類合同的適用范圍,分析該工程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是否合適。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關規定。
答案:
問題1:
答:因為固定價格合同適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夠較準確計算、工期較短、技術不太復雜、風險不大的項目。該工程基本符合這些條件,故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是合適的。
問題2: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合同變更亦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若在應急情況下,可采取口頭形式,但事后應予以書面形式確認。否則,在合同雙方對合同變更內容有爭議時,只能以書面協議的內容為準。本案例中甲方要求臨時停工,乙方亦答應,是甲、乙方的口頭協議,且事后并未以書面的形式確認,所以該合同變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結算時雙方發生了爭議,對此只能以原合同規定為準。施工期間,甲方未能及時支付工程款,應對停工承擔責任,故應當賠償乙方停工一個月的實際經濟損失,工期順延一個月。工程因質量問題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責任在乙方,故乙方應當支付逾期交工一個月的違約金,因質量問題引起的返工費由乙方承擔。
某海濱城市為發展旅游業,經批準興建一座三星級大酒店。該項目甲方于X X年10月10日分別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資裝飾工程公司(丙方)簽訂了主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裝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主體建筑工程施工于當年11月10日正式開工。合同日歷工期為2年5個月。因主體工程與裝飾工程分別為兩個獨立的合同,由兩個承包商承建,為保證工期,當事人約定:主體與裝飾施工采取立體交叉作業,即主體完成三層,裝飾工程承包者立即進入裝飾作業。為保證裝飾工程達到三星級水平,業主委托監理公司實施“裝飾工程監理”。
在工程施工1年6個月時,甲方要求乙方將竣工日期提前2個月,雙方協商修訂施工方案后達成協議。
該工程按變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經驗收后投入使用。
在該工程投入使用2年6個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訴至法院。訴稱:甲方于該工程驗收合格后簽發了竣工驗收報告,并已開張營業。在結算工程款時,甲方本應付工程總價款1600萬元人民幣,但只付1400萬元人民幣。特請求法庭判決被告支付剩余的200萬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審中,被告答稱:原告主體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有問題,如:大堂、電梯間門洞、大廳墻面、游泳池等主體施工質量不合格。因此,裝修商進行返工,并提出索賠,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報業主代表認可,共支付15.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25萬元。此項費用應由原告承擔。另還有其他質量問題,并造成客房、機房設備、設施損失計人民幣75萬元。共計損失200萬元人民幣,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體工程款總額為1400萬元人民幣。
原告辯稱:被告稱工程主體不合格不屬實,并向法庭呈交了業主及有關方面簽字的合格竣工驗收報告及業主致乙方的感謝信等證據。
被告又辯稱:竣工驗收報告及感謝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請我方時,提出為了企業晉級的情況下,我方代表才簽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業主被日本立成裝飾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賠15.2萬美元(經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代表簽字)的清單56件。
原告再辯稱:被告代表發言純系戲言,怎能以簽署竣工驗收報告為兒戲,請求法庭以文字為證。又指出:被告委托的監理工程師監理的裝飾合同,支付給裝飾公司的費用憑單,并無我方(乙方)代表的簽字認可,因此不承擔責任。
原告最后請求法庭關注:從簽發竣工驗收報告到起訴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書面方式提出結算要求。在長達2年多的時間里,甲方從未向乙方提出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
問題:
1.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是否有效?
2.主體工程施工質量不合格時,業主應采取哪些正當措施?
3.對于乙方因工程款糾紛的起訴和甲方因工程質量問題的起訴,法院應否予以保護?
4.裝飾合同執行中的索賠,是否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分析要點:
該案例主要考核如何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該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
答案:
答:合同雙方當事人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訂立形式與內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有效。
問題2:
答: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之規定,主體工程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業主應及時通知承包商進行修理。承包商在接到修理通知7日內派人修理。承包商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業主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
問題3:
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本案例中業主在直至庭審前的2年多時間里,一直未就質量問題提出異議,已超過訴訟時效,所以,不予保護。而乙方自簽發竣工驗收報告后,向甲方多次以書面方式提出結算要求,其訴訟權利應予保護。
問題4:
答:本案例中,主體工程合同與裝飾工程合同是兩個分別獨立的合同。如果確因主體工程質量不合格,裝修商進行返修向甲方提出索賠,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之規定,甲方應在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乙方發出索賠通知,否則乙方可不接受業主索賠要求。因此,本案例中裝飾合同執行中的索賠對乙方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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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