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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原告(反訴被告):天津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反訴原告):江蘇省某建設工程總公司。
原、被告雙方于2000年2月8日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簽訂了施工合同,由被告完成原告開發的某房地產項目,該工程包括還遷樓和商品樓共三棟樓。合同規定了工程建筑面積31677平方米,工程造價32807820元(暫定),付款方式為按進度付款,2000年3月1日開工,竣工日期為2001年10月25日。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于2000年9月19日簽訂紀要(以下稱《9.19會議紀要》),對施工合同內容作了部分變更。紀要約定,被告(反訴原告)在2000年內確保工程主體完工,原告(反訴被告)確保落實工程資金1700萬元(含前期已付工程款)。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因資金及工程進度問題產生矛盾,被告于2000年國慶節前基本停工。為此原告起訴至某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合同。原告還認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被告未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擅自將地下室的混凝土澆筑厚度由24毫米改為12毫米。被告則提出反訴,認為原告拖欠巨額工程款,經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才被迫停工的,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無質量問題,地下室的混凝土澆筑厚度由24毫米改為12毫米,是原告(反訴被告)要求的。被告認為:該項目從2000年3月1日開工到2000年9月,原告(反訴被告)從未按合同要求按時支付工程款,到2000年9月被告(反訴原告)已完成工程量1300萬元,而原告(反訴被告)僅僅支付工程款507萬元,拖欠工程款近800萬元。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明:原告(反訴被告)確實拖欠了巨額工程款;地下室的混凝土澆筑厚度由24毫米改為12毫米,工程師下達過口頭變更指令,原告(反訴被告)也予以承認。
【問題】
1、該工程采用的是哪一種施工合同?是否妥當?為什么?
2、《9.19會議紀要》對施工合同的修改是否有效?為什么?
3、承包人的停工是否妥當?為什么?
4、工程師發出口頭變更指令后,工程師和承包人各自應當完成哪些工作?承包人按照12毫米澆筑地下室混凝土,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5、如果發包人否認工程師曾經下達過口頭變更指令,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工程師曾經下達過口頭變更指令,承包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答案】
問題1:該工程采用的是可調價格合同。施工合同的價款可以按照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確定。該工程約定工程造價32807820元(暫定),因此意味著價格可以調整,是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約定具體的價格,因此,該工程也不是成本加酬金合同。該工程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妥當。因為該工程的規模較大、工期較長,應當允許價格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進行調整。
問題2:《9.19會議紀要》對施工合同的修改有效。因為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協議書的組成部分。而協議書是施工合同文件中解釋順序排列第一的,當其內容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沖突時,以協議書的內容為準;如果變更的內容與協議書的內容沖突,因為兩種文件的解釋順序相同,則應以協議時間在后的為準,即以《9.19會議紀要》的內容為準。
問題3:承包人的停工妥當。按照《施工合同文本》的規定,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停止施工的權利實際上是抗辯權。該工程發包人拖欠巨額工程款,且經承包人多次催要,拖欠時間較長,因此,承包人可以停工。
問題4:工程師發出口頭變更指令后,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則應當執行工程師的口頭指令。工程師如果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按照12毫米澆筑地下室混凝土,不應承擔違約責任。雖然案例的背景中沒有給出承包人是否提出了確認要求,但承包人要求確認主要是為了保留證據。既然已經查明工程師發出過口頭指令,從施工合同的角度看,則工程師口頭指令發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發包人承擔。
問題5:如果發包人否認工程師曾經下達過口頭變更指令,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工程師曾經下達過口頭變更指令,則承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提出工程師下達過口頭指令,但發包人否認,則承包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工程師下達過口頭指令,則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原來的約定按圖施工,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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