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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章 招標

發表時間:2011/3/31 12:01:3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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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下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取公開招標方式,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取邀請招標的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進行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適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招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以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織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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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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