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職改辦,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外語學習,提高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增強專業技術人員在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中的競爭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人事部在總結近年來職稱外語等級考試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從1999年開始,實行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 等級統一考試(簡稱職稱外語統一考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稱外語統一考試貫徹嚴格要求,實事求是,區別對待,逐步提高的原則,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考試成績作為衡量專業技術人員業務水平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之一。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或晉升相應專業技術職務,須取得相應職稱外語統一考試合格證書。
二、職稱外語統一考試的標準,依據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對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外語水平的要求確定。凡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中規定專業技術人員需具備一定外語水平的,今后在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時應參加職稱外語統一考試。考試等級劃分和適用范圍如下表:
考試等級 | A | B | C |
適用范圍 | 1.高教、科研、衛生、工程系列中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其它系列 中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2.申報高級國際商務師者。 | 1.衛生、工 程系列中在縣及縣以下所屬單位工作的人員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2.高教、科研、衛生、工程系列中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者。3.翻譯系列中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限第二外語)。4.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除外)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其他 系列中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 | 1.翻譯系列中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第二外語)或其它系列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第二外語)者。2.衛生、工程系列中在縣及縣以下所屬單位工作的人員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其它系列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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