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福建職稱英語考試放寬政策有哪些?
答:人事部《關于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37號)中對放寬外語成績要求或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的9種對象,可分別按照我省閩人發〔2002〕152號、154號和閩人發〔2004〕14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1.申報經濟、會計、新聞等20個系列(專業)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外語不作必備條件(見附件)
2.企業單位、設區市及以下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不含高校教師和三級乙等以上醫院衛生技術人員〈除從事中醫、中藥、護理工作的人員外〉)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外語不作必備條件。
3.高等學校教師,省屬事業單位(不含工作地點在設區市及以下的省直垂直管理單位)的自然科研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農業技術人員、社會科研人員(不含從事中共黨史、地方志、藝術研究工作的人員),省屬衛生單位和三級乙等以上醫院衛生技術人員(不含從事中醫、中藥、護理工作的人員),省屬事業單位(不含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實驗技術人員,申報評審相應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高級國際商務師,按原有職稱外語要求,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上述人員中,對于1979年12月31日前進入大中專院校(含職業學校)學習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外語不作必備條件。
4.符合閩人發〔2002〕152、154號文件規定的免試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外語可免試。
5.除免試人員外,對職稱外語不作必備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時,用人單位可根據崗位工作需要設定外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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