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8 工程竣工報告
單位(子單位)工程完工后,應由施工單位編寫工程竣工報告,內容包括:
1.工程概況及實際完成情況;
2.企業自評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和施工技術資料完成情況;
3.主要建筑設備、設施系統調試情況;
4.安全、功能檢測、主要功能抽查情況。
5.其它應予說明的情況。
6.0.9 見證取樣和送檢管理資料
1.施工檢(試)驗計劃
1)單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檢(試)驗計劃,明確負責人,報送監理(建設)單位。
2)施工檢(試)驗計劃的編制應根據工程實際科學、合理,保證符合規范、標準要求和取(采)樣的連續、均勻、完整性。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落實計劃的實施和落實。有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2.見證取樣和送檢記錄
1)施工過程中,應由施工單位取樣人員在現場進行原材料樣本和試件制作,并在有關記錄上簽字。過程應有監理(建設)人員旁站監理,記錄應分類收集、匯總整理。
2)見證取樣和應做檢(試)驗的各項目,凡未按規定送檢或送檢次數達不到要求的,其工程質量應由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確定。
3)工程竣工后,應待各檢(試)驗報告齊全后,進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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