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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要約不得撤消的情形: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消;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292、要約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消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293、合同的主要內容:當事人的名稱或性名及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的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294、合同的有效條件: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的內容確定、可能;
295、三種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296、無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詐、協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97、可變更可撤消合同特征:可撤消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撤消權人;可撤消合同在未被撤消前有效;可撤消合同一旦撤消自始無效;
298、構成可變更可撤消合同的條件:因重大誤解定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合同;欺詐、協迫的合同;
299、對因履行無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置: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300、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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