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分包商承包了某專業分項工程,分包合同中規定:工程量為2400m3;合同工期為30天,6月11日開工,7月10日完工;逾期違約金為1000元/天。
該分包商根據企業定額規定:正常施工情況下(按計劃完成每天安排的工作量),采用計日工資的日工資標準為60元/工日(折算成小時工資為7.5元/小時);延時加班,每小時按小時工資標準的120%計:夜間加班.每班按日工資標準的130%計。
該分包商原計劃每天安排20人(按8小時計算)施工,由于施工機械調配出現問題,致使該專業分項工程推遲到6月18日才開工。為了保證按合同工期完工,分包商可采取延時加班(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或夜間加班(每班按8小時計算)兩種方式趕工。延時加班和夜間加班的人數與正常作業的人數相同。
問題:
1.若該分包商不采取趕工措施,根據該分項工程是否為關鍵工作,試分析該分項工程的工期延誤對該工程總工期的影響。
2.若采取每天延長工作時間方式趕工,延時加班時間內平均降效10%,每天需增加多少工作時間(按小時計算,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每天需額外增加多少費用?
3.若采取夜間加班方式趕工,加班期內白天施工平均降效5%,夜間施工平均降效15%。需加班多少天(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取整)?
4.若夜間施工每天增加其他費用100元,每天需額外增加多少費用?
5.從經濟角度考慮,該分包商是否應該采取趕工措施?說明理由。假設分包商需趕工,應采取哪一種趕工方式?
參考答案:
1. 若該分包商不采取趕工措施,該分項工程的工期延誤對該工程總工期的影響有以下三種情況:
(1)若該分項工程在總進度計劃的關鍵線路上,則該工程的總工期需要相應延長7天。
(2)若該分項工程在總進度計劃的非關鍵線路上且其總時差大于或等于7天,則該工程的總工期不受影響。
(3)若該分項工程在總進度計劃的非關鍵線路上,但其總時差小于7天,則該工程的總工期會受影響;延長的天數為7天與該分項工程總時差天數之差。
2. (1)每天需增加的工作時間:
方法一:計劃工效為:2400/30=80(m3/天),80/8=10(m3/小時)
設每天延時加班需增加的工作時間為A小時,則:
(30-7)×[80+10 ×(1-10%)×A]=2400
解得A=2.71.則每天需延時加班2.71小時
方法二 :7 ×8÷(1-10%)÷23=2.71(小時)
(2)每天需額外增加的費用為:延時加班小時工資增長額×延時加班時間×加班總人數=20 ×2.71 ×7.5 ×20%=81.3(元)
3. 需要加班的天數:
方法一:設需夜間加班Y天,則:
80(23-Y)+80Y(1-5%)+80Y(1-15%)=2400
解得Y=8.75≈9(天),需夜間加班9天
方法二:(30-23)/(1-5%-15%)=8.7529(天)
方法三:1×(1-5%)+1×(1-15%)-1=0.8(工日)
7÷0.8=8.75≈9(天)
4. 每天需額外增加的費用為:夜間加班工資增長額×加班總人數+其他費用=20×60×30%+100=460(元)
5. (1)采取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方式趕工,需額外增加費用共81.3×23=1869.9(元)
(2)采取夜間加班方式趕工,需額外增加費用共460×9=4140(元)
(3)因為兩種趕工方式所需增加的費用均小于逾期違約金1000×7=7000(元)
所以該分包商應采取趕工措施。因采取延長工作時問方式費用最低,所以采取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方式趕工。
造價師備考必看: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