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證 (保修) 金的使用及返還
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 ,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的 ,監理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和 (或) 損壞的原因 。經查明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應由承包人負責維修 ,并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 。如果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 用,或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缺陷的 ,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 ,所需費用可按合同約定在保證金中扣除,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 保證 (保修) 金的管理
缺陷責任期內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 ,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 。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 ,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 ,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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