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人事部門,中國外文局人事部,有關協會、學會:
為進一步規范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提高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與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們制定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1年3月11日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提高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與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以下簡稱“部考試中心”)組織實施或與其他機構共同組織實施的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第三條 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安全規范和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部考試中心負責擬定考務制度、工作標準、技術規范、考務文件,組織實施資格考試,統一管理和維護考務信息,承擔職業資格證書便捷化服務具體工作,指導各地人事考試機構考務工作,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授權發布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等。
第五條 省級人事考試機構負責擬定本地區考務制度、資格考試實施方案及考務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本地區資格考試,設置考區、考點,配備并管理監考、巡考隊伍,指導考區、考點考務工作,按照權限認定、處理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生成并管理考務信息,承接相關考試閱卷及證書發放工作等。
第六條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的資格考試工作計劃實施資格考試。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正常實施的,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同意后,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對于組織實施難度大或風險較高的重要考試,各地人事考試機構應當通過考試主管部門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建立教育、公安、工信、交通、衛生、保密、電力供應等部門或單位參與的考試安全協調聯動機制。
第八條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人事考試機構應當加強考試組織實施的過程監督,開展巡考、檢查驗收等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等核準、審批或備案的收費標準收取有關考試費用。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保密保管、考點考務、設備和車輛租賃、工作人員勞務、技術服務等保障考務實施的各項費用,規范考試經費收支管理。
第三章 命題組織
第十條 有關行業部門、考試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組織編制考試大綱,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定后公布。考試大綱一般應在考試實施6個月前公布。
考試大綱應當明確考試目的,提出知識、能力水平要求,說明考試內容和形式。
第十一條 負責命題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考試大綱要求命制試題、試卷,制定標準答案,規范征(命)題、審題、審定試卷等工作流程,建立試題試卷質量評估和審查機制,確保考試評價導向正確,保障試題試卷科學性、原創性、針對性。
第十二條 參與考試大綱編寫、試題試卷命制的專家,應當具有較高政治素養和職業道德修養,在相應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實踐能力,一般應具備副高級及以上職稱。
第十三條 命審題一般采用集中管理方式。對風險較高或近五年曾發生重大命題泄密事件的考試,命審題應采用全程入闈封閉管理方式,并采取專家輪換、分組命題等安全保密措施。
命審題期間,命審題人員和工作場所應集中管理,命審題專用設備和相關資料須專人保管、使用,試題試卷、標準答案及過程資料等須按照保密要求管理,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參加試題試卷命制的人員須填寫命審題人員登記表,簽訂保密責任書,服從命審題集中管理,履行安全保密義務。
第四章 報名
第十四條 考試報名工作由部考試中心統一部署,由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實施。
報考人員原則上應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渠道,充分告知報考人員證明事項的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材料要求、承諾的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資格審核部門的核查權力等內容。
報考人員在報名過程中應當準確、完整填報信息,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報考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內容,不允許代為承諾。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報考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內的失信人員,應當依有關規定和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在人事考試機構設定的時限內,報考人員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申請后,按考試機構設定的相應程序報名。告知承諾情況可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負責報考資格審核的單位應當按職責分工加強事中事后核查和日常監管。可以運用在線核查、現場核查、協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進行核查。對在核查或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可依法依規終止報名辦理,并記入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考試報名工作基本流程:
(一)報名準備。部考試中心負責按規定確認考試科目、報考條件、考試實施時間、報考信息填報要求、考試規則等全國統一事項,設定相應參數,生成并下發考前規則模板。省級人事考試機構負責按規定設定報名日期、考試收費標準、報名申請程序、準考證獲取方式等需要結合當地實際的具體事項。
(二)報名發布。省級人事考試機構負責在考試報名開始前向社會發布報名相關事項和具體要求。
(三)報名實施。部考試中心按考試項目開通并維護全國報名平臺;省級人事考試機構負責受理報考申請,提供咨詢服務,處理異常情況。報名實施過程遇有政策解釋問題,應提請考試主管部門確定答復口徑。
(四)報考信息核查。各級人事考試機構及其他負責報考資格審核的單位應按職責分工,核查報考人員身份、學歷學位、工作年限等信息。
(五)準考證下載打印服務。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按時限要求,在全國報名平臺上為本地區應試人員提供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服務。
第五章 考點考場設置
第十七條 考區、考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則上設置在地級以上城市。確需調整的,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并報部考試中心備案后,省級人事考試機構可以在其他符合條件的城市設置考區、考點。
第十八條 考點設置首選人事考試機構標準化考點、大中專院校、高考或中考定點學校。電子化考試考點還應具備足夠數量、符合有關軟硬件配置要求的計算機、網絡等設備。
考試期間,每個考點設1名主考,按需設若干名副主考、監考、流動監考和考務保障服務人員;電子化考試考點另設至少1名系統管理員。考點入口處一般應有考試項目及考點名稱標識,并在顯著位置張貼考場分布示意圖、入場路線標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和考場規則等。一般應設置考務辦公室和考試安全警戒區域,便于考務動員部署、指揮協調、試卷發放和答卷回收,加強防火、防盜、防斷電、防失泄密等安全工作。
第十九條 考場設置優先選擇光線充足、通風良好、環境安靜、配備視頻監控設施的房間。紙筆考試考場座位應當保持一定距離,橫向間距不少于一個座位寬度。電子化考試機位安排應綜合考慮試題試卷呈現特點、作答干擾程度等因素,有條件的可加裝間隔擋板、防窺膜等輔件。
考試期間,每個考場設至少2名監考人員。電子化考試考場中,至少有1名監考人員應具備一定的計算機應用能力。監考人員責任考場原則上應在考試當天隨機確定。考場入口處應標明考場號等提示信息,便于應試人員核對入場。
第二十條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按管理權限履行考點考場管理責任,落實防控考試安全風險的制度措施。
(一)按照統一規則隨機編排應試人員參加考試的考場和座位,不得違規人工干預。
(二)規范選派監考人員,不得通過志愿者招募、社會招聘等方式選派監考人員。
(三)應對考點考場布置情況、監控設施運行情況等進行檢查驗收,電子化考試考點還應組織封場檢測。不符合規定的,應按要求予以糾正。
(四)承接考區考務組織實施的人事考試機構,須與考點簽訂工作協議、考試安全責任書,明確考點考場設置、管理的具體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 試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明確每項考試試卷流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具體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紙筆考試試卷管理的基本流程和要求:
(一)試卷預定。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應按規定時限和程序,向部考試中心報送試卷預定單。各省區市試卷預定的規格、種類、數量等信息,須與報名繳費的報考人員數量、考試科目設置、考點考場設置等匹配,防止漏報、錯報。
(二)試卷印制。試卷、答題卡或答題紙等印制工作由部考試中心委托具有相應涉密印制資質的單位承接。印制過程須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并按部考試中心核定規格、數量進行裝封和配發。部考試中心應對試卷印制過程安全保密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對啟運前試卷印制質量進行抽查。
(三)試卷運送。考前試卷從印制單位至省級人事考試機構、考區、考點的依次運送,以及考后答卷從考點至考區、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指定閱卷場所的依次運送,應當選擇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線路,選派至少2名人員專門押運。
(四)試卷交接。交接考前試卷或考后答卷時,交付方、接收方各需至少2名人員同時在場,由雙方人員清點核對,對種類、數量、包裝和密封等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必要時,可邀請紀檢監察等部門到場監督。
(五)試卷保管。保密期內的考前試卷、考后答卷交接后,應當存入專門的、全程實時監控的保密室(或指定場所),并安排至少2名人員24小時值守。監控信息保存時間不少于3個月。
第二十三條 考試形式為紙筆考試的,考前試卷應從考點保密室(或指定場所)至考務辦公室、考場依次傳遞,考后答卷應從考場至考務辦公室、人事考試機構依次傳遞,全程實行監控或監督。監考人員在考務辦公室領取試卷,在考場內拆封、分發、使用、回收試卷及回收、清點答卷,在考務辦公室裝封、交接試卷和答卷等,應按統一規則和指定方法操作。
第二十四條 電子化考試試卷以刻錄光盤方式流轉的,應當參照紙筆考試進行管理。電子化考試試卷相關信息以網絡傳輸方式進行流轉的,必須經過碎片化等技術處理,接收信息的考務操作應當在監督下限時完成,有關接入介質、設備等應當專人專用、專人保管。
電子化考試試卷投入使用前,部考試中心應當專門校驗試卷類型與考試科目的對應關系、試卷編排變換與答案的匹配性以及試題呈現的準確性。
第二十五條 考試結束后,無作答內容的紙質試卷由省級人事考試機構負責銷毀;評閱完的紙質答卷由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或其他負責評卷組織工作的單位保管。電子化考試試卷、作答信息(答卷)由人事考試機構和負責命題、評卷組織工作的單位按職責分工分別保管。
答卷、考場情況記錄等的保管期限自成績公布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涉及嚴重、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重大異常情況的試卷、答卷、考場情況記錄及其他相關考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成績公布之日起不少于2年;答卷、考場情況記錄等按規定要求轉化成電子文檔的,電子文檔的保存期限自成績公布之日起不少于5年。試卷、答卷銷毀,參照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七章 考試實施
第二十六條 考區、考點、考場及相關工作人員須按照考務文件、考試實施方案和考務應急預案等要求,規范組織考試,及時、妥善處置突發事件或異常情況。
第二十七條 考試期間,各級人事考試機構、負責命題工作的單位和各考點應安排專人值班,運用人事考試指揮平臺等相關設施設備,保障考試指揮和協調聯動暢通、高效。
第二十八條 考試實施前,各級人事考試機構和各考點應當按管理權限確定監考人員、系統管理員、流動監考等,并組織考務培訓,明確工作職責和要求。
考務培訓內容包括:考試實施步驟和要求;與考試有關的紀律和規定;紙筆考試答卷(包括答題紙、答題卡)交接、拆封、分發、回收、清點、裝訂、密封的方法和要求,電子化考試作答數據備份、回收、上報的步驟、方法和要求;考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的程序和要求;異常情況記錄要求;其他與考試有關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規范考試過程中考點、考場視頻監控信息的采集、提取、保存、使用等工作。
自考試結束起,考點、考場視頻監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作為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認定或異常情況處理依據的視頻監控信息,保存期限原則上不少于2年。
第三十條 人事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以適當方式,明確告知應試人員參加考試時必須遵守的規則:
(一)憑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準考證進入考場。身份信息須與報名時所填報的一致。
(二)語音類、視頻類考試開始后一律禁止進入考場,其他考試開始5分鐘后一律禁止進入考場。
(三)服從考場封閉管理,考場封閉期間,原則上不得交卷、離場。
考試時長2小時以內的科目,考場封閉一般至考試結束,電子化考試可視情況調整至考試結束前15分鐘;考試時長超過2小時的科目,考場封閉2小時;語音類、視頻類考試考場封閉一般至考試結束。
(四)遵守考場規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從試題作答要求。
第三十一條 為保障考試安全,維護考試公平公正,人事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試人員進入或離開考場、考點,提出規范性要求。
(二)查驗應試人員身份證件、所攜帶物品,必要時可借助專門設備、專業人員進行檢查。
(三)依法收繳考試作弊設備,集中保管應試人員違規攜帶的工具、資料等物品。
(四)對考試現場秩序和考試組織實施過程進行視頻監控,監控設施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五)在必要范圍內,協調通訊管理部門對無線通訊等進行干擾或屏蔽。
(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考試過程中發生嚴重影響考試秩序的事件,須及時報告部考試中心,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程序,防止事態升級,控制影響范圍。
考試因故順延的,原則上應報部考試中心同意;重新組織考試或取消考試的,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同意。
第三十三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活動的,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并配合做好證據固定及涉考檢材鑒定等工作。
第八章 評卷和成績管理
第三十四條 評卷工作由部考試中心統一協調。答卷掃描、卷面庫數據形成及客觀題評分工作,一般由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承擔;主觀題評分工作由行業部門或人事考試機構按確定的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評卷工作堅持安全、科學、高效的原則,按考務文件規定的時限完成。
(一)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原始作答信息、卷面庫數據、成績數據等安全。
(二)制定標準答案(或評分標準)使用、評卷人員培訓、評分尺度控制和評分質量監測等工作規則,保障評卷結果科學。
(三)積極利用新設備、新技術、新方法,提高評卷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 除在原始答卷卷面上直接評分的資格考試外,各級人事考試機構和其他負責評卷組織工作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按下列基本流程和要求生成并管理成績信息:
(一)答卷掃描。考試形式為紙筆考試的,應將考后答卷原樣掃描成圖像。客觀題答卷圖像由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或其他負責評卷組織工作的單位保存、使用,并交部考試中心備存;主觀題答卷圖像由省級人事考試機構備存后,交由部考試中心或其他負責評卷組織工作的單位使用。
(二)卷面庫數據形成。省級人事考試機構負責評卷組織工作的,由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按統一規則形成本地區卷面庫數據并報送部考試中心,由部考試中心匯總,形成全國卷面庫數據。其他單位負責評卷組織工作的,由其負責形成卷面庫數據,并交部考試中心備存全國卷面庫數據。
電子化考試作答信息由各考點備份后直接上傳至指定服務器,部考試中心、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按管理權限分別從指定服務器下載全國或當地卷面庫數據。
(三)評分前準備。省級人事考試機構向部考試中心報送考場編排數據、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結果及其他涉及取消考試成績的相關數據;部考試中心下發考后規則模板,供省級人事考試機構使用。
(四)客觀題評分。部考試中心通過指定軟件系統自動處理全國客觀題卷面庫數據、標準答案、全國考場編排數據和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結果等,形成全國客觀題成績數據。省級人事考試機構利用考后規則模板和指定軟件系統,自動處理本地區客觀題卷面庫數據、標準答案、本地區考場編排數據和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結果等,形成本地區客觀題成績數據。
(五)主觀題評分。負責評卷組織工作的單位依據全國主觀題卷面庫數據和其他必要數據、材料,按要求實施評分工作,形成全國主觀題成績數據,報送部考試中心。由部考試中心統一下發各地區主觀題成績數據至省級人事考試機構。
(六)雷同答卷處理。評卷過程中確需組織雷同答卷甄別和處理的,由部考試中心、負責主觀題評卷工作的單位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組織專家組確認雷同答卷;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對雷同答卷作出處理。
(七)數據校驗。部考試中心、省級人事考試機構通過比對全國成績數據、各地區成績數據等方式,分別校驗成績數據,形成互相監督、糾錯機制。發現有不一致或存在疑問的,須逐項確認或糾正,保證全國和各地區成績數據準確、可靠,對應一致。校驗內容一般包括:評卷結果,異常成績或分布,缺考人員及相應標注,考試過程異常情況處理結果、違紀違規行為(含雷同答卷)處理結果及相應成績取消情況,成績數據流轉過程安全情況等。
(八)考試成績公布。由部考試中心以適當方式公布考試成績。公布信息主要包括考試名稱、應試人員姓名、科目、成績等。考試成績公布期間,應保護應試人員個人信息,防止不當擴散。
第三十七條 考試成績公布后,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按下列流程和要求,受理應試人員成績復查申請。
(一)申請成績復查。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應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30天內,向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提出成績復查申請。
(二)受理成績復查申請。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自成績公布之日起40天內,匯總已受理的成績復查申請報送部考試中心。成績復查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數合計和登錄是否有誤。
(三)復核考試成績。部考試中心協調負責評卷組織工作的單位,對提出復查申請的考試成績進行復核,自收到復核結果15天內反饋至省級人事考試機構。
(四)答復成績復查結果。省級人事考試機構將考試成績復核結果答復成績復查申請人。復查后的成績為最終成績。
成績復查過程中,工作人員不得向應試人員或其委托人出示試卷、答卷、標準答案、視頻監控等相關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考試合格標準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考試合格標準公布后,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審核確認本地區考試合格人員數據,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部考試中心。部考試中心確認無誤后形成證書數據,并據此制作證書查詢驗證文件和電子證書,向印制單位提交紙質證書印制數據。
尚在進行報考資格核查的考試合格人員數據,暫不納入證書數據管理。考試成績數據、合格人員數據和證書數據應當長期保存。
第九章 考務信息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對下列考務信息進行規范管理:
(一)報考人員信息、報考信息核查情況及應試人員信息;
(二)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及準考證編排信息;
(三)應試人員作答信息;
(四)考場情況記錄,考試過程異常情況記錄或說明材料,電子化考試軟件系統、相關設施設備等操作與運行情況;
(五)評卷組織實施情況及評卷結果;
(六)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情況,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情況及相應信用信息;
(七)證書信息及證書制作、發放情況;
(八)其他需要規范管理的考務信息。
第四十一條 部考試中心負責發布考務信息管理軟件系統,制定信息標準、管理規則和操作流程等,并組織相關業務培訓。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執行考務信息管理AB角制,建立考務信息形成、核查、使用、存儲的內控機制,保證考務信息安全、完整、準確。
人事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考務信息管理主體責任,不得篡改、編造或違規使用考務信息。
第四十三條 考務信息確需變更的,應當按下列規則辦理:
(一)應試人員申請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信息變更,一般由當地人事考試機構核實、確認,并逐級報經部考試中心核準后辦理。考試主管部門政策管理形成的信息變更,一般由相應層級的人事考試機構協調辦理。
(二)應試人員申請更改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的,須提供確鑿的變更依據。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不得同時修改。已取得證書的應試人員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原則上不予修改;姓名中有生僻字,報名時考試機構做了相應處理的,可予以更正修改。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依法辦理并備存原有信息。
(三)應試人員調整考試級別、免試科目或報考專業等,應當重新核查應試人員是否符合報考條件,并生成新的檔案信息。
(四)滾動管理期內通過所有應試科目的合格人員,存在多條檔案信息的,可以申請合并。
(五)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結果、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結果等變更,須提供新的確鑿證據或法定依據。已向社會公示或與相關部門共享的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確認變更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變更相應公示信息和共享信息;信用信息記錄期限到期,或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撤銷,應當即時從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中移除。
(六)與報考信息核查、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等結果對應的成績信息變更,只有“取消”或“恢復”兩種情形,不得變動成績記錄。因成績復查、考中異常情況處理等產生的成績信息更正,需詳細說明成因和分數變動理由。
(七)因考試成績取消、恢復或更正,考試主管部門吊銷證書等導致證書信息變更的,應當同步更新其他相關考務信息,保證證書信息和其他考務信息對應一致。
(八)所有考務信息變更均須形成對應的檔案資料,并固化相應管理軟件中的修改痕跡和變更說明,確保有據可查、有跡可溯。
第四十四條 考務信息通過網站等途徑對外發布的,應當建立信息報送和發布審批制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信息維護,確保對外發布的考務信息真實、準確。
未經部考試中心同意或授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或泄露考務信息。
第十章 安全保密
第四十五條 考試安全工作堅持主動防范、系統應對、標本兼治、守住底線。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考試安全管理制度、風險防控機制和工作責任體系,持續推進考試隊伍風險防控能力建設、考試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和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根據考試安全形勢和考試發展變化情況,有針對性地梳理風險、排查隱患,調整完善制度措施和工作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強化考試安全保障;組織開展安全警示教育、自查自糾和風險防控培訓,推進標準化考點考場和命題、評卷專用場所建設,升級考試技術手段和設施設備;加強宣傳與引導,開展考試作弊治理,推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營造誠信考試社會環境。
第四十六條 考務實施中出現下列嚴重問題或可能嚴重影響考試秩序的安全隱患時,各級人事考試機構須第一時間報告,查明情況,采取措施:
(一)試題、試卷、標準答案或題庫考前泄密;
(二)有組織、大規模考試作弊;
(三)內外勾結或徇私舞弊;
(四)損害政府公信力的考試輿情;
(五)因管理或操作不當,造成考試大面積中斷、批量作答數據丟失、群體性糾紛等;
(六)其他嚴重問題或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十七條 尚未使用的試題、試卷,考場封閉管理結束前的試題、試卷,與電子化考試試卷信息形成及使用有關的參數、算法、規則,考試題庫,考試結束前的標準答案或評分標準,未評閱的答卷或原始作答信息等,應安全妥善管理,不得泄露。
第四十八條 影響秘密事項管理效力、考試安全秩序的事項或信息,不向社會公開。包括尚未實施考試的命題方案、命題人員名單,考試結束后的試題、試卷、標準答案或評分標準,試題試卷統計分析結果,尚未公布的考試成績和合格標準,應試人員答卷或作答信息,報考人員身份信息、聯系信息,關鍵崗位考務人員身份信息等。
第四十九條 從事命題、考場編排、監考、評卷等工作的考務人員,與應試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等利害關系的,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安全、公正執行考務工作情形的,應當主動報告或申請回避。確需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關工作。
第五十條 參與考試安全或保密工作的受委托機構、人員等,應當符合考試安全有關要求,并與人事考試機構簽訂安全保密責任書或協議,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在考試服務便民化、考務管理信息化工作中,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應當持續推進考試網站和應用系統安全運行能力建設,建立完善安全防護體系和網絡監控系統,配置升級相應設施設備,配強處置突發事件和異常情況人員,保證考試網站、應用系統運行和服務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組織實施或與其他機構共同組織實施的其他考試考務工作,可參照本規程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規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規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人辦發〔2000〕71號)、《人事部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的通知》(人發〔1997〕75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