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一)業務承接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其中,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1.業務范圍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
(1)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2)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并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3)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與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竣工結算和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4)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5)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同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2.咨詢合同及其履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可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由三部分組成,即:協議書、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協議書主要用來明確合同當事人和約定合同當事人的基本合同權利義務。通用條件包括下列內容:
(1)詞語定義、語言、解釋順序與適用法律;
(2)委托人的義務;
(3)咨詢人的義務;
(4)違約責任;
(5)支付;
(6)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
(7)爭議解決;
(8)其他。
專用條件是對通用條件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或修改。合同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談判確定專用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按照相關合同或約定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個人執業印章。
3.企業分支機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1)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3)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不少于3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4)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4.跨省區承接業務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行為準則
為了保障國家與公共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良好秩序以及各方的合法權益,具有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在執業活動中均應遵循行業行為準則:
(1)執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2)接受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組織業務指導,自覺遵守本行業的規定和各項制度,積極參加本行業組織的業務活動。
(3)按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服務范圍開展業務。
(4)具有獨立執業能力和工作條件,以精湛的專業技能和良好的職業操守,竭誠為客戶服務。
(5)按照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開展業務,認真履行合同,依法獨立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6)靠質量、靠信譽參加市場競爭,杜絕無序和惡性競爭;不得利用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特殊關系搞業務壟斷。
(7)以人為本,鼓勵員工更新知識,掌握先進的技術手段和業務知識,采取有效措施組織、督促員工接受繼續教育。
(8)不得在解決經濟糾紛的鑒證咨詢業務中分別接受雙方當事人的委托。
(9)不得阻撓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參與咨詢服務;共同提供服務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之間應分工明確,密切協作,不得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和名譽。
(10)有義務保守客戶的技術和商務秘密,客戶事先允許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信用制度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信息。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不良記錄計入其信用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四)法律責任
1.資質申請或取得的違規責任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2.經營違規的責任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3.其他違規責任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2)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3)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4)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5)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4.對資質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的處罰
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做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做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做出不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準予主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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