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與工程項目有關的稅收及保險規定
一、與工程項目有關的稅收規定
在工程項目的投資與建設過程中,所要繳納的主要稅種包括增值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可視作稅收)。此外,針對其占有的財產和行為,還涉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進出口關稅等。 _
(―)增值稅
1. 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2. 稅率和征收率
(1) 增值稅稅率:
1)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第2)項、第3)項、第4)項規定外,稅率為6%。
2) 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4) 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2) 增值稅征收率。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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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