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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國造價員《工程造價基礎知識》考試輔導資料13

發表時間:2011/10/19 15:35:3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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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

兩種情況

當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所謂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是指當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定合同,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行為。

(一)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內容是指當事人之間就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關系表示一致的意思。

(二)合同訂立的程序

1.要約

(1).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邀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邀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受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 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①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②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3)承諾的撤同。承諾可以撤回,撒回承諾的通知府當在承諾通知到達邀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逾期承諾。受邀約人超過進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5)要約內容的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

責任: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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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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