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按規定加貼食品市場準入標志時如何處理?
《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廠產品經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檢驗合格的,必須加印(貼)食品市場準入標志——QS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由此可知,QS標志既屬于質量標志,又屬于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范疇。因此,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廠的產品沒有加印(貼)QS標志的,應視為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
2、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何時開展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查處工作?
《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規定,對于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對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構成的危害程度較高,存在較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以及有必要實行食品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國家質檢總局將納入《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定期公布。由于食品生產企業較多,國家質檢總局將采取分期分批實施食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方式。同時,國家質檢總局將在考慮各省的工作進度和企業安排生產所必須的過渡期的等因素的基礎上,統一公布無證查處日期。自實行無證查處之日起,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的食品均屬無證產品。也就是說,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的時限開始查處無證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規定,自2003年8月1日開始,對首批實施食品市場準入制度的小麥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醬油和食醋5類食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無證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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