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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說明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標準時,應增列新舊標準水平的對比;
3)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4)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序,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5)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關系;
6)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7)作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8)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9)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10)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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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