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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質量與標準化
我國標準的體制
掌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概念
掌握我國強制性標準的要領和法律地位
了解強制性標準的范圍
熟悉強制性標準的形式
熟悉推薦性標準的概念
了解推薦性標準的作用
標準的制定
掌握制定標準的基本原則
熟悉制定標準的對象
熟悉標準制定的一般程序、標準的備案和復審
標準化的常用形式
熟悉簡化、統一化、通用化、系列化的概念
企業標準化
熟悉企業標準化的基本任務
熟悉企業標準體系的構成
了解企業標準的貫徹與監督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掌握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概念
熟悉采用國際標準的程度及表示方法
熟悉采用國際標準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方法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技術壁壘(WTO/TBT)規范
了解WTO/TBT協議的基本內容
熟悉WTO/TBT協議的主要原則
標準化與質量管理都是現代科學技術現代科學管理相結合的綜合性學科。
定義:
標準:為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活動或其結果規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導則或特性文件。該文件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經一個公認機構的批準。
注:標準應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以促進最佳社會效益為目的。
標準化:為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以實際的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共同和重復使用的規則的活動。
注1:上述活動主要包括制定、發布及實施標準的過程。
注2:標準化的重要意義是改進產品、過程和服務的適用性,減少和消除貿易技術壁壘,并促進技術合作。
標準是一種特殊的文件,標準化是一種活動。標準是標準化的產物。
一、我國標準的體制
(一)標準分級
標準分級是根據標準適用范圍的不同,將其劃分為若干個不同的層次。我國分為四級: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企業標準。除四級外,1998年又增設了一種“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作為對四級標準的補充。
1、國家標準:指由國家的官方標準化機構或國家政府授權的有關機構批準、發布,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和適用的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和組織草擬,并統一審批、編號和發布,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的代號:GB或GB/T、國家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國家標準發布的年號三部分組成。
2、行業標準:指中國全國性的各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一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是國家標準的補充,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我國有58個行業標準代號。地方標準編號由行業標準代號,標準順序號和年號組成。
3、地方標準:在某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需要統一的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和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得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抵觸。
地方標準的編號,由“DB”加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再加上斜線、順序號和年號四部門組成。
4、企業標準:是指企業所制定的產品標準和企業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在沒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時,企業可制定企業標準以指導生產。企業可制定指標高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使用。
企業標準由企業制定,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由企業法人代表授權的部門統一管理。企業標準應在發布后30天內辦理備案。一般按企業隸屬關系報當地標準化行管理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要部門備案。
(二)標準性質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兩種性質。
我國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地方標準中工業產品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1、強制性標準:是指具有法律屬性、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手段加以實施的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出口。強制性標準的強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國家有關法律賦予的。
強制性標準分為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兩種形式:
全文強制: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需要強制;
條文強制:標準中部分技術內容需要強制。
強制性內容的范圍:
有關國家安全的技術要求;
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電磁兼容等技術要求;
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設的其它要求;
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環境質量要求;
保護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防止欺騙、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要求;
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的技術要求。
2、推薦性標準:是非強制執行的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推薦性標準。
二、標準的制定
(一)標準制定的基本原則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充分考慮使用要求,并兼顧全社會的綜合效益。
3、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推廣先進技術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條件下,有利于標準對象的簡化、選優、通用和互換,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4、相關標準要協調配套。
5、有利于保障社會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
6、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有利于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和發展對外貿易,有利于我國標準化同國際接軌。
(二)制定標準的對象
1、“重復性事物”是制定標準對象的基本屬性。
重復性事物是指同一事物反復出現多次。
2、標準制定的對象
國家標準制定的對象:
互換配合,通用技術語言要求;
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術要求;
通用基礎件的技術要求;
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
通用的管理技術要求;
工程建設的重要技術要求;
國家需要控制的其它重要產品的技術要求。
行業標準制定的對象:7項(P42)
地方標準制定的對象:3項(P42)
企業標準制定的對象:4項(P42)
3、標準制定的程序
第一階段:預備階段:充分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新工作項目建議;
第二階段:立項階段:在對新工作項目建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審查和協調的基礎上,提出新工作項目;
第三階段:起草階段:制定標準的關鍵階段,按編寫標準的基本規定(GB1.1-2000)編制標準起草案征求意見稿、編寫編制說明和有關附件;
第四階段:征求意見階段:
第五階段:審查階段:
第六階段:批準階段:
第七階段:出版階段:
第八階段:復審階段:
第九階段:廢止階段:
4、標準的備案
標準備案的要求
標準備案的含義:
5、標準的復審
復審工作一般由標準制定單位組織進行,其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復審的結果一般有:
確認標準繼續有效;
予以修訂,修訂標準的程序和制定標準的程序基本一樣;
予以廢止。
三、標準化的常見形式
比較常用的標準化的形式有簡化、統一化、通用化、系列化等。
(一)簡化:指在一定范圍內縮減對象(事物)的類型數量,使之在既定時間內足以滿足一般需要的標準化形式。
簡化是對社會產品的類型進行有意識的自我控制和調節的一種有效形式。
(二)統一化:把同類事物兩種以上的表現形態歸并為一種或限定在一個范圍內的標準化形式。
統一化的實質是使對象有形式、功能或其它技術特性具有一致性,并把這種一致性通過標準確定下來。統一化的目的在于消除由于不改要的多樣化而造成的混亂,為正常活動建立共同遵守的秩序。統一化分為二類:一類是絕對的統一,二是相對的統一。
簡化與統一化的區別在于前者著眼于一致,即從個性中提煉共性;后者肯定某些個性同時并存,著眼于精煉。
(三)通用化:指在互相獨立的系統中,選擇和確定具有功能互換性或尺寸互換的子系統或功能單元的標準化形式。
互換性:指在不同時間、地點制造出來的產品或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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