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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質量監督抽樣與驗收抽樣有什么不同?
答:對孤立的一批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有著兩類風險,把合格批判為不合格的風險,稱為第一類風險,把不合格批判為合格的風險,稱為第二類風險。欲減小這種誤判風險,就必須要增大樣本量,在產品交收時,若發生第一類錯誤,對生產方不利,所以第一類風險為生產方風險;若發生第二類錯誤,對使用方不利,所以第二類風險也稱為使用方風險。在產品交收時,要照顧到雙方利益,所以樣本量不宜取得太小。在質量監督時,由于種種原因,樣本量不能很大,同時又要控制將合格批判為不合格這類冤枉了被監督方的錯誤,這樣只能增大犯第二類錯誤的概率。現在已頒布的四項用于質量監督抽樣的標準,均把第一類風險,即錯判風險控制在0.05之內,也就是說,通過抽樣檢驗判某監督總體不合格,其判斷正確的把握高于95%,也就是說做到了“十拿九點五穩”。由于質量監督抽樣往往用小樣本量,又 嚴格控制了錯判風險,那么漏判風險(犯第二類錯誤的概率)就比較大,也就是說明明不合格的監督總體判為合格的可能性比較大,所以在用小樣本量監督抽查時,若沒發現問題,應視為通過。即“未見異常”。
十四、關于質量監督抽樣方面有哪些國家標準?
答:關于質量監督抽樣檢驗,已頒布了四項國家標準。
1)GB/T 14162—93《產品質量監督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每百單位產品不合格數為質量指標)》。它用于計點抽樣檢驗,例如,檢驗瓷器上的黑點數是否超過規定,檢驗布匹上的疵點數是否超過規定。
2)GB/T 14437—93《產品質量計數一次監督抽樣檢驗程序(適用于總體量較大的情形)》。它用于當監督總體量較大時,以不合格品率為質量指標的抽樣檢驗。
3)GB/T 14900—94《產品質量平均值的計量一次監督抽樣檢驗程序及抽樣表》,它屬于計量型抽樣檢驗,用于檢驗監督總體某質量特性的均值是否符合規定,例如:檢驗一束鋼絲的平均抗拉強度是否高于某值,一批瓷器的鉛鎘溶出量的均值是否低于某值,一批卷煙的尼古丁平均含量是否介于某兩值之間。
4)GB/T 15482—1995《產品質量監督小總體計數一次抽樣檢驗程序及抽樣表》。它用于當監督總體量較小時(不大于250時)的監督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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