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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質量工程師考試初級相關知識問答(2)

發表時間:2011/11/21 11:54:0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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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質量工程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質量工程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質量工程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質量工程師考試初級相關知識問答(2)

1、產品質量責任從哪幾個方面進行判定?

答:產品質量責任應從默示擔保、明示擔保和產品是否存在缺陷三個方面進行判定。

2、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違反《產品質量法》有哪幾種處罰形式?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答:(1)、警告;(2)、責令停止生產;(3)、責令停止銷售;(4)、責令停止使用;(5)、吊銷營業執照;(6)、取消、撤消檢驗資格、認證資格;(7)、沒收產品;(8)、沒收違法所得;(9)、沒收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10)、沒收收入;(11)、罰款;(12)、責令改正;(13)、責令退還;(14)、責令停業整頓;(15)、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4、什么是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答: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對某些耗能高、技術落后的機電產品;或者對某些效能不高、污染環境的農藥;或者對某些療效不確、毒副反應大,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服用的藥品;或者是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等產品,按照一定的程序,用行政文件的形式宣布淘汰,并規定自何年何月何日起,禁止生產并相繼禁止銷售、禁止使用的產品。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5、什么是摻雜、摻假違法行為?

答:摻雜、摻假違法行為指違法行為人以牟取利潤為目的,故意地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作假,進行欺騙性商業活動,使產品中的有關物質的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同或標準要求的一種質量違法行為。

6、什么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產品?

答:“以次充好”產品,是指產品質量、性能指標達不到或者安全達不到產品的標準或技術要求,但生產者、銷售者卻謊稱產品完全符合標準或技術要求,以此來欺騙用戶、消費者,達到推銷產品的目的產品。“以假充真”,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隱匿產品或物品原有的名稱、屬性,以欺騙的手段,謊稱是用戶、消費者所需要的產品進行銷售,以此牟取非法利潤的產品。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7、什么是失效、變質產品?

答:“失效、變質”產品是指限期使用的產品超過了安全使用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限,即失去了產品所應當具備的安全性和適用性,失去了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價值的產品。

8、什么是產品缺陷?

答: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9、生產者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有哪幾個方面?

答:(1)、生產者應當保證實物產品的質量;(2)、生產者應對產品的標識負責;(3)、生產者應對產品的包裝負責;(4)、生產者不得違背產品質量法的的禁止性規定,對產品質量負責。

10、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所作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答:(1)、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2)、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3)、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4)、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11、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答:(1)生產的產品存在缺陷。(2)存在損害事實。(3)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是由于產品缺陷造成的。

12、生產者對缺陷產品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有哪幾種?

答: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13、銷售者為保證產品的質量負有哪些義務?

答:(1)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2)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3)所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符合有關要求;(4)不得銷售假冒作偽劣產品。

14、銷售者對其出售的產品質量應承擔哪些擔保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答:銷售者對其售出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對其售出的產品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銷售者依照以上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15、缺陷產品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賠償范圍有哪些?

答: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16、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多長?

答: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7、解決產品質量糾紛有哪些途徑?

答: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8、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應承擔何種責任?

答: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服務業將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服務業的經營者將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責令其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于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處罰。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20、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民事賠償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履行順序是怎樣的?

答: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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