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二】證券投資咨詢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制度
一、涉及證券投資咨詢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內容
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2.《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內容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對證券投資咨詢行業作了定義,并對市場準入、人員管理、基本要求等作了法規上的界定。
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
2010年10月12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這兩個規定是適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探索實踐,針對兩類基本業務形式確立的制度規范。
1.《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
(1)證券研究報告發布監管。
(2)對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機構要求。
(3)對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人員要求。
(4)證券研究報告格式要求。
(5)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的隔離墻要求。
(6)違規處理。
2.《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
(1)關于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監管。
(2)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規范要求。
(3)對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人員的要求。
(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規處理。
三、其他證券投資咨詢的相關規定
1.《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
2.《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3.《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
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職業規范
證券投資咨詢行業執業應遵守十六字原則:獨立誠信、謹慎客觀、勤勉盡職、公正公平。
五、各國投資聯合會及其《國際倫理綱領、職業行為標準》
1998年,各國投資聯合會國際協議會通過了《國際倫理綱領、職業行為標準》,它是一個具指導性質的協議,沒有強制性約束,可以作為各分析師協會在重新認識自己的職業行為倫理時參考。
1.投資分析師總要求
《國際倫理綱領、職業行為標準》從總體上對投資分析師提出了三大基本要求:
(1)誠實、正直、公平。
(2)以謹慎認真的態度,從道德標準出發進行各種行為,包括對待公眾、自己的客戶、潛在的客戶、雇主、雇員以及其他投資分析師等。
(3)努力保持和提高自己的職業水平和競爭力,掌握和應用所有本職業所適應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度,包括《國際倫理綱領、職業行為標準》以及本國或地區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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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