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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一)資產管理業務含義(P253)
(二)資產管理業務種類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為一對一投資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托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經營運作。
(三)資產管理業務的一般規定
1.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客戶資產凈值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公司可以在上述基礎上確定本公司客戶委托資產凈值的限額。
2.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只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限定性集合計劃的單個客戶資金最低限額為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計劃的單個客戶資金最低限額為10萬元。
3.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計劃資產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投資者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證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l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成立規模的5%,并且不得超過2億元;參與多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5%。
5.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計劃,也可以委托證券公司的客戶資金存管銀行代理推廣。參與計劃的投資者應當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
6.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計劃的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集合計劃賬戶、專用交易單元應當報有關單位備案,集合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于回購。
7.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按證券面值計算,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l0%,也不得超過計劃資產凈值的l0%。
8.證券公司將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于本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及與本公司或資產托管機構有關聯公司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后告知資產托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單個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于上述證券的資金最高限額不得超過計劃資產凈值的3%。
(四)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控制
1.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資產管理合同和推廣代理協議的約定推廣集合計劃,指定專人向客戶如實披露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全面準確地介紹集合計劃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征,講解業務規則、計劃說明書和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以及客戶投資集合計劃的操作方法,充分揭示集合計劃的一般風險和特定風險。
3.證券公司設立的集合計劃,應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計劃的推廣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應當了解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偏好等。
4.客戶應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諾。
5.證券公司及代理推廣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投資者詳盡了解集合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計劃。
6.證券公司及托管機構應當定期向客戶提供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及托管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作出詳細說明。
7.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8.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障集合計劃資產的相互獨立,單獨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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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