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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一)發起人的概念
發起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發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發起或設立行為的實施者。
(二)發起人的資格
1.自然人、法人作為發起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為發起人。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作為發起人時,它應與營利性質相適應,如工會、國家撥款的大學不宜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2.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認繳出資額已經繳足;(2)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3)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三)發起人的法律地位
1.發起人的權利
發起人的權利包括:(1)參加公司籌委會;(2)推薦公司董事會候選人;(3)起草公司章程;(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東的權利;(5)公司不能成立時,在承擔相應費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資款項和財產產權。
2.發起人的義務
發起人的義務主要包括:(1)公司不能成立時,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發起人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發起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5)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6)不得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不得在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公司章程概述
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終止于公司被依法核準注銷。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發起人擬訂的章程草案須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有:(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2)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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