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了解和復習2013年證券從業考試科目教材相關重點,中國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各個科目考試難點,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
投資銀行業務概述
一、投資銀行業務的定義
(一)狹義含義
只限于某些資本市場活動,著重指一級市場上的承銷業務、并購和融資業務的財務顧問。
(二)廣義含義
包括眾多的資本市場活動,即包括公司融資、并購顧問、股票和債券等金融產品的銷售和交易、資產管理和風險投資業務等。
二、國外投資銀行業的發展歷史
(一)投資銀行業的初期繁榮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前,一些大銀行就已開始著手為戰爭的結束做準備。戰后,大量公司也開始擴充資本,投資銀行業從此開啟了其真正意義上的、連貫發展的序幕。
美國的J.P.摩根、紐約第一國民銀行、庫恩洛布公司都是私人銀行與證券公司的混合體,1927年的《麥克法頓法》則干脆取消了禁止商業銀行承銷股票的規定。
(二)20世紀30年代確立分業經營框架
為避免類似金融危機的再次發生,證券業必須從銀行業中分離出來。在此背景下,以《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為標志,美國通過了一系列法案。
其中,1933年通過的《證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對一級市場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嚴格規定了證券發行人和承銷商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虛假陳述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并要求金融機構在證券業務與存貸業務之間做出選擇,從法律上規定了分業經營;
1934年通過的《證券交易法》不僅對一級市場進行了規范,而且對交易商也產生了影響;同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取代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成為證券監管機構。
(三)分業經營下投資銀行業的業務發展
1986年美聯儲通過了一項允許部分美國銀行提供有限投資銀行業務的政策,放松了對銀行控股公司和其證券公司的監管;
1989年美聯儲甚至批準J.P.摩根公司重返證券業,此后許多大商業銀行也紛紛設立了證券機構;
1997—1998年,美國國會取消了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互相收購的限制,允許其進入非金融業;對銀行在經營保險業方面也有類似放松。
(四)20世紀末期以來投資銀行業的混業經營
20世紀八九十年代,日本、加拿大、西歐等國相繼經歷了金融大爆炸,銀行幾乎可以毫無限制地開展投資銀行業務,這也是美國放松金融管制的外在原因。
1999年11月《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先后經美國國會通過和總統批準,成為美國金融業經營和管理的一項基本性法律。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意味著20世紀影響全球各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制度框架的終結,并標志著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真正進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業經營的新時代。
(五)美國金融風暴對投資銀行業務模式的影響
2008年美國由于次貸危機而引發的連鎖反應導致了罕見的金融風暴,在此次金融風暴中,美國著名投資銀行貝爾斯登和雷曼兄弟崩潰,其原因主要在于風險控制失誤和激勵約束機制的弊端。
美國監管機構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原投資銀行模式過于依靠貨幣市場為投資銀行提供資金,尤其是在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之后,對于投資銀行的借貸就變得日益困難。如果轉型為銀行控股公司,原投資銀行機構就將獲準開展儲戶存款業務,這可能是一種更為穩定的資金來源。為了防范華爾街危機波及高盛和摩根斯坦利,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批準了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從投資銀行轉型為傳統的銀行控股公司。銀行控股公司可以接受零售客戶的存款,成為銀行控股公司將有助于兩家公司重構自己的資產和資本結構。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