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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證券市場運行
知識點1:證券發行市場。(判斷、多選)
證券發行市場通常無固定場所,是一個無形的市場。作用:
1、為資金需求者提供籌措資金的渠道。
2、為資金供應者提供投資機會,實現儲蓄向投資轉化。
3、形成資金流動的收益導向機制,促進資源配置的不斷優化。
證券發行市場由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和證券中介機構三部分組成。
知識點2:證券發行制度。(單選、判斷、多選)
證券發行制度分為:
1、注冊制。實行公開管理原則。發行人只要充分披露了有關信息,在注冊申報后的規定時間內未被證券監管機構拒絕注冊,就可以進行證券發行,無須再經過批準。
2、核準制。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不僅要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而且要求發行人申請報請證券監管部門決定的審核制度。實行實質管理原則。
我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認定的其他證券,必須報證監會核準。公開發行是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及其他發行行為。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是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行為。
我國股票發行實行核準制。
我國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后公募增發采取對公眾投資者上網發行和對機構投資者配售相結合的發行方式。按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戰略投資者應當承諾獲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個月。詢價對象應承諾獲得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
債券發行方式有(多選):
1、定向發行。私募發行,面向少數特定投資者發行。
2、承購包銷。由承銷團分銷發行。
3、招標發行。根據標的物不同,分為價格招標、收益率招標和繳款期招標;根據中標規則不同,分為荷蘭式招標(單一價格中標)和美式招標(多種價格中標)。
證券發行的最后環節是將證券推銷給投資者。發行方式:一是自銷;二是承銷。即將證券銷售業務委托給專門的股票承銷機構銷售。公開發行以承銷為主。
承銷方式有:
1、包銷。又分①全額包銷,承銷商先全額購買發行人的證券,再向投資者發售,承銷商承擔全部風險。②余額包銷,承銷商先向投資者發售證券,未售出的證券由承銷商負責認購。
2、代銷。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
我國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5000萬元,應當由承銷團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于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應當采用代銷方式。
知識點3:證券發行價格。(多選、判斷)
我國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以超過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所得的溢價款列于公司的資本公積金。
股票發行的定價方式,可以協商定價、一般詢價、累計投標詢價和上網競價。我國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詢價方式確定股票價格。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階段。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債券的發行價格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折價發行(低于面值的價格發行),溢價發行。定價方式以公開招標最為典型。根據招標標的分類,有價格招標和收益率招標;根據價格決定方式分類,分為美式招標(多種價格各自對應中標)和荷蘭式招標(單一價格最低中標價中標)(與602相關內容略有不同)。短期貼現債券多采用單一價格的荷蘭式招標,長期付息債券多采用多種收益率的美式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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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