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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競價與成交
一、競價原則
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一)價格優先
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于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于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二)時間優先
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于后申報者。先后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二、競價方式
方式: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
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13:00-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13:00-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一)集合競價
1.概念
集合競價,是指對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2.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的原則
(1)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2)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3)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如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位為成交價。上海證券交易所則規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若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集中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二)連續競價
1.概念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按照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在無撤單的情況下,委托當日有效。另外,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未來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深圳證券交易所還規定,連續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收盤集合競價。
2.成交價格確定原則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1)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位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2)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競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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