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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發行與承銷輔導6

發表時間:2012/12/7 12:02:2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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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了解、復習2013年證券從業考試教材相關重點,中國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網特地整理證券從業考試證券發行與承銷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內容與要求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原則、方式、條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概念、資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內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要求。掌握資本的含義、資本三原則、資本的增加和減少。熟悉股份的含義和特點、股份的分派、收購、設質和注銷。了解公司債券的含義和特點。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定義和行為規范、股東大會的職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運作規范和議事規則、股東大會決議程序和會議記錄。掌握董事(含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產生程序,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董事會的運作規范和議事規則,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職權,董事長的職權,董事會秘書的職責,董事會的決議程序。考|試/大 了解經理的任職資格、聘任和職權,經理的工作細則。掌握監事的任職資格和產生程序,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監事會的運作規范和監事會的決議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的一般規定、利潤及其分配、公積金的提取、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關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關程序。

本章共分6節。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原則、方式、條件和程序

(一)設立原則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設立和向特定對象的募集設立實行準則設立原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開募集設立,實行核準設立制度。證券公司的設立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例題】判斷正誤: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答案】錯誤。 (解析:證券公司的設立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二)設立方式

1.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在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發起人必須認足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社會公眾不參加股份認購。

2.募集設立,分為定向募集設立和社會募集設立兩種。

(三)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必須要是2人—200人為發起人,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500萬元)。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3.股份發行及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公司住所的變更,須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設立程序(8項,P36-39),其中強調:

3.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5.股份發行、認購和繳納股款。

(1)股票發行。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2)發起人出資方式。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3)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股份認購:一次繳納、分期繳納。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4)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股份認購。第一步,發起人認購股份;并繳納股款。第二步,發起人向特定對象或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5)股款繳納后,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證明。

6.召開創立大會,并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7.設立登記并公告。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8.發放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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