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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1 (P50-51):優先股票的定義及特征。(多選、判斷)
股東享有某些優先權利(如優先分配公司盈利和剩余財產權)。一方面,代表對公司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兼有債權的若干特點,事先確定固定的股息率。□好處:1、籌集長期穩定的公司股本,又減輕股息的分派負擔。2、無表決權,避免公司經營決策權的分散。3、股息固定,風險小。但在公司盈利豐厚時,股息可能大大低于普通股。□特征:
1、股息率固定
2、股息分派優先
3、剩余資產分配優先
4、一般無表決權
知識點 2(P52-53):優先股種類。(多選、判斷、單選)
□依據股息在當年未能足額分派時,能否在以后年度補發,分為:
1、積累優先股。
2、非積累優先股。當年結清、不能累積發放。
□依據獲得固定的股息外能否參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分為:
1、參與優先股。能參與。
2、非參與優先股。不能參與。是一般意義上的優先股票。
□依據能否轉換成其他證券,分為:
1、可轉換優先股票。可轉。大多數轉成普通股票或另一種優先股。
2、不可轉換優先股票。不可轉。
□依據能否由原發行的股份公司出價贖回,分為:
1、可贖回優先股票。在一定時期按特定贖買價格由發行公司收回。公司贖回必須在短期注銷。
2、不可贖回優先股。
□依據股息率是否變動,分為:
1、股息率可調整優先股。
2、股息率固定優先股。一般意義上的優先股都是股息率固定優先股。
知識點 3(P53-58):我國股票類型。(多選)
□按投資主體的性質分:
1、國家股。包括國有資產折算成的股份。□來源上主要有:第一,國有企業改組時的凈資產。第二,政府部門向新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資。第三,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向新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資。(國有股權的另一組成部分是國有法人股)。
2、法人股。企業法人或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形成的股份。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向獨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的稱為國有法人股,屬于國有股權。作為發起人的法人在認購股份時,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
3、社會公眾股。社會公眾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我國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外資股。是股份公司向外國和我國港澳臺投資者發行的股票。按上市地域可以分為:
□①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采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股票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01年對境內居民個人開放。可用現匯存款和外幣現鈔存款以及從境外匯入的外匯資金從事B股交易,不得使用外幣現鈔。股息以人民幣計價以外幣支付。
□②境外上市外資股(H香港、N紐約、S新加坡、L倫敦股)。注冊地國內股份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也采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紅籌股不屬于外資股。指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但主要業務在中國內地或大部分股東權益來自中國境內的股票。
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按流通受限與否,分為
1、有限售條件股。有:①國家股。②國有法人持股。是指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事業單位及第一大股東為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且國有股權比例合計超過50%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③其他內資股。非國有及國有控股單位和境內自然人持有。④外資持股。境外法人持股和境外自然人持股。
2、無限售條件股。流通轉讓不受限制。
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的簡單了解。
股權分置改革: 05年4月發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啟動分置改革試點。8月,《指導意見》,9月,《管理辦法》,我國股權分置改革全面鋪開。2/3、2/3。其他規定:方案實施起,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持有5%以上的之后出售12個月內不超過5%,24個月不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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