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業務的概述
一、投資銀行業的含義
投資銀行業的定義:
(1)狹義的就是指某些資本市場活動,著重指一級市場上的承銷、并購和融資活動的財務顧問。
(2)廣義的包括公司融資、兼并顧問、股票和債券等金融產品的銷售和交易、資產管理和風險投資業務等。
二、國外投資銀行業的發展歷史(4個階段)
1.投資銀行業的初期繁榮
1927年的《麥克法頓法》取消了禁止商業銀行承銷股票的規定。
1864年的《國民銀行法》嚴厲禁止國民銀行從事證券市場活動,只有那些私人銀行可以通過吸收存儲戶存款,然后在證券市場上開展承銷或投資活動。
2.從20世紀30年代確立分業經營框架
1933年通過的《證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從法律上規定了分業經營。
3.分業經營下投資銀行業的業務發展
脫媒,就是資金的投資和融通已經不通過商業銀行(金融中介)來中轉了,而是直接在資本市場上進行直接的投融資。
4.20世紀末期以來投資銀行業的混業經營
1999年11月《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出臺,標志著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真正進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業經營的新時代。
三、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歷史
(一)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
發行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是股票發行決定權的歸屬。
發行決定權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主導型的,即核準型;一類是市場主導型,即注冊型。我國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是政府主導型。
1998年之前,我國采取比較計劃性的發行,計劃性體現在股票發行的規模、股票發行的區域,股票發行的一些行業是有嚴格的指標限制的。
2003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所謂上市保薦制,就是指由保薦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承擔上市后持續督導的責任,還將責任落實到個人。保薦制對發行上市的責任體系進行了明確界定,建立了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機制。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經修訂的《證券法》,將證券上市核準權賦予了證券交易所,強化了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
(二)股票發行方式的變化
1.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無限量發售認購證搖號中簽方式。
2.2000年2月份,中國證監會頒布《關于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在新股發行中試行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的辦法。該方式是指在新股發行時,將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網公開發行改為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投資者根據其持有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購限量,自愿申購新股。
3.2006年5月20日,深、滬交易所分別頒布了股票上網發行資金申購實施辦法,股份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采用上網資金申購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上述方式中,有限量發行認購證方式、無限量認購申請表搖號中簽方式、全額預繳款方式和與儲蓄存款掛鉤方式屬于網下發行,這些方式都存在發行環節多、認購成本高、社會工作量大、效率低的缺點。隨著電子交易技術的發展,這類方式逐步被淘汰。上網競價方式和上網定價方式屬于網上發行,這類方式主要的缺點是:吸收居民儲蓄資金作用不如網下發行明顯,大部分申購資金都是證券市場存量資金和機構資金。
(三)股票發行定價的演變
2005年1月1日,試行IPO詢價制度,標志著我國IPO市場化定價機制的初步建立。
(四)債券管理制度的發展歷史
1.國債
1994年5月,針對國債賣空的現象,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出《關于堅決制止國債賣空行為的通知》,要求國債的交易和托管都必須使用實物券,代保管單必須以全額實物券作為保證,國債經營機構代保管的國債券必須與自營的國債券分類保管、分賬管理,并確保賬券一致。
2.金融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我國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用計劃派購或市場化的方式,向國有商業銀行、區域性商業銀行、商業保險公司、城市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匯局等金融機構發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3年發布了《關于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的通知》,規定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發行次級定期債務作為附屬資本。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定期債務,須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提交可行性分析報告、招募說明書、協議文本等規定的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于2006年9月6日發布公告,就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的有關事宜進行了規定。
3.企業債券
4.證券公司債券
證券公司債券是指證券公司依法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不包括證券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和次級債券。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5.企業短期融資券
2005年5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第一章第三條和第二章第十三條的規定,短期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該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最長期限不超過365天的有價證券。
6.資產支持證券
資產支持證券是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發行的、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證券。受托機構以信托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7.熊貓債券
2005年10月9日,國際金融公司和亞洲開發銀行這兩家國際開發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分別發行人民幣債券11.3億元和10億元,這是中國債券市場首次引入外資機構發行主體,熊貓債券便也由此誕生。
四、《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最新修訂對投資銀行業務的意義和影響
修訂內容先了解一下,后面各章節會詳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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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