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
1.商業銀行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條件(9 點)
第一,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二,有專門負責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
第三,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最近3 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
處罰。
第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機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五,有與基金代銷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第六,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基金代銷業務的技術系統
已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機、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代銷業務管理制度。
第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機構負責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人員人數的1/2,部門的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代銷業務,并具備從事2 年以上基金業務或者5 年以上證券、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第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條件:8 點+4 點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條件:8 點+2 點+4 點
4.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條件:5 點+2 點+2 點+4 點
二、基金銷售機構職責規范 4 點內容
1.簽訂代銷協議,明確委托關系。
2.基金管理人應制定業務規則并監督實施。
3.建立相關制度。
4.嚴格賬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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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