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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變更的管理:
(一)設計變更:
1.發包人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應不遲于變更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者批準的建設規模時,需經原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相應的圖紙和說明。
2.承包人原因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對設計圖紙或者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材料、設備的更換,需經工程師同意。工程師同意變更后,也需經原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相應的圖紙和說明。
由于發包人對原設計進行變更,以及經工程師同意的、承包人要求進行的設計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二)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三)變更價款的確定:
l、變更價款的確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收到報告之日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變更工程價款報告自行生效。
2.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此價格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八、合同爭議管理:
和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約定以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爭議后,在一般情況下,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只有出現下列情況時,當事人方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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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