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全面的了解2013年注冊咨詢工程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了咨詢工程師考試科目《宏觀經濟政策與發展規劃》教材解析重點資料,希望對您參加考試有所幫助!
第五節區域規劃
一、區域規劃的定位
區域規劃是指以跨行政區的特定經濟區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區域規劃是國家總體規劃或省級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空間上的細化和落實,是戰略性、空間性和有約束力的規劃,也是編制其他各類規劃的依據。
區域規劃包括國家區域規劃和省級區域規劃。國家區域規劃是指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行政區的特定經濟區為對象編制的規劃。省級區域規劃是指以省域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的特定經濟區為對象編制的規劃。
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10年,可以展望到20年。
二、編制國家級區域規劃的范圍和內容
(一)編制國家級區域規劃的范圍
下列地區可以編制區域規劃:
經濟聯系緊密的城鎮密集地區;
以中心城市為依托的都市經濟圈地區;
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開發或者保護地區;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地區。
這里所稱中心城市是指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強輻射能力和帶動作用的特大城市。
(二)區域規劃的內容
區域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區域人口、經濟增長等的預測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
發展軸、中心區等區域空間布局框架;
城鎮體系及主要城市的功能定位;
產業聚集區等各類功能區的劃分及其定位;
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及其他統籌建設的重大工程;
區域協調機制等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其他需要統籌規劃的事項。
三、區域規劃的編制
(一)編制區域規劃的原則
(1)在堅持發揮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的基礎上,充分重視和運用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來協調區域發展。
(2)堅持因地制宜,發揮地區比較優勢,建立各具特色的區域分工和合作格局。
(3)要鼓勵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帶動發展中部地區,著力幫助落后地區,彼此進行有機的結合,從而促進地區間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
(4)要堅持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逐步實現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5)要堅持以人為本,搞好統籌兼顧,把普遍提高人們生活水平質量,縮小地區間的差距,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作為根本的宗旨和出發點。
(二)區域規劃的編制程序
1.履行立項程序
編制國家區域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立項申請,經規劃咨詢委員會組織論證后,報請國務院批準。
省級區域規劃的立項程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2.規劃編制部門
國家區域規劃由國務院提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編制。
省級區域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縣級市、自治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編制。
3.區域規劃意見征詢
規劃編制部門起草區域規劃時,應當征求下列組織和個人的意見:
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域內下一級人民政府;
區域外相鄰地區人民政府;
有關方面的專家;
有關軍事機關;
區域內其他公民和組織:征求區域內其他公民和組織的意見,應當采取將區域規劃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的形式。
4.區域規劃的銜接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將區域規劃草案送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負責與相關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省級區域規劃草案還應當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銜接。
區域規劃中關于基礎設施、資源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符合相關領域的國家專項規劃。
5.區域規劃的審批
區域規劃草案在報請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送同級規劃咨詢委員會組織論證。
國家區域規劃由國務院批準。省級區域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