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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進度管理
(一)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
(二)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因發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對延期開工的通知沒有否決權,但發包人應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三)工期延誤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
(3)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5)不可抗力
; (6)雙方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視為報告要求已經被確認。
工程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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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