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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 即有項目法人的融資(公司融資)
由發起人公司—即有項目法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等)出面籌集資金投資于新項目,不建立新的獨立法人,負債由發起人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公司承擔。
•信用基礎:即有公司的本身資信(即有公司的全部資產及現金流)。
•擔保責任:只能是“完全追索權”,難以實現“有限追索權”和“無追索權”。
•投資方式:①建立單一項目子公司②非子公司式投資③由多家公司以契約式合作結構投資。
•資金來源:
①資本金:全部來自自有資金。包括:企業現有的現金、未來生產經營獲得的可用于項目的資金、企業資產變現、企業增資擴股。
②負債:即有公司獲得的短期及長期負債融資。
6.1.2.3. 基礎設施項目融資的特殊方式(特許經營)
由國家或地方政府通過法定程序,將基礎設施的投資和經營權有償或無償地交給選定地投資人經營。其典型的方式包括:
①BOT (建設-經營-移交)
是指獲得特許經營的投資人,在特許經營期內,投資建設、運營所特許的基礎設施,從中獲得收益。經營期末,無償地將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
②PPP (公私合作)
是指政府與民間投資人合作,投資建設基礎設施。政府通過法定程序選定投資運營商,并授予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經營期內,政府提供資金、運營補貼、減免稅收等支持,并分享利益。經營期末,無償或有償地將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或重新安排特許經營。
③TOT (移交-經營-移交)
是指政府或需要融入現金的企業,把已經投產運營的項目移交給出資方經營,憑借項目在未來若干年內的現金流量,一次性地從出資方融得一筆現金,用于建設新的項目。原項目經營期滿后,出資方再將其移交回來。該方式不涉及產權、股權的變更,只轉讓經營權和收益權,能有效地盤活資產,為已建成項目引進新的管理,為擬建項目引進資金。
6.1.3 投資產權結構
6.1.3.1項目的投資方式
(1)權益性投資 指投資企業通過投資取得受資企業相應份額的所有權,從而形成投資企業與受資企業的所有權關系。通常投資人以資本金的形式向項目或企業投入。它構成了企業(或項目)融資的基本信用基礎。
(2)債權性投資 指投資企業通過投資獲得債權,受資企業承擔債務,從而形成投資企業與受資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
(3)混合性投資 指具有權益性和債權性雙重性質的投資。
項目的投資產權結構指的是權益性投資的方式,不同的權益性投資方式構成不同的投資產權結構。
6.1.3.2 項目的投資結構
1. 項目的投資結構就是項目投資形成的資產所有權結構,它代表了項目投資人對項目資產的擁有和處置形式、收益的分配關系。
2. 投資人向項目投入的權益投資(資本金)有3種:
①注冊資金
②資本公積金
③企業留存利潤。
3. 現代主要的權益投資方式有3種:
①股權式合資結構 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股權式合資結構。公司是獨立法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以注冊資金為限,股東依照股權比例來分配對公司的控制權和權益。
②契約式合資結構 公司的投資人為實現共同目的,以合作協議方式結合在一起的是契約式合資結構。投資各方的權利、義務由合作協議約定,并分配相應的風險和收益。
③合伙制結構 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伙人共同從事一項投資活動建立起來的一種投資結構。又分為:一般合伙制(每個合伙人均對合伙制機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適用于小項目);有限合伙制(至少有一個一般合伙人和一個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適用于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高風險項目)。
4.投資產權結構的選擇
應考慮兩個重要方面:
① 服從項目實施目標 商業性投資要有盡可能高的收益;基礎設施投資要以盡可能低的成本取得良好服務。
② 選擇項目投資人 使項目的各投資人優勢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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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