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編制與發放
(二)招標文件的內容
1.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
(3)合同主要條款;
(4)投標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6)技術條款;
(7)設計圖紙;
(8)評標標準和方法;
(9)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較長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2.技術指標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并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3.標段劃分
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4.投標有效期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三)招標文件的發放
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時間: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
(五)對招標文件的異議
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