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咨詢工程師考試培訓講義:工程項目咨詢服務合同管理
工程項目咨詢服務合同管理
一、勘察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
包括發包人、勘察人。
(二)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1.發包人義務
發包人的義務一般包括:
(1)遵守法律。
(2)向勘察人發出開始勘察通知。
(3)辦理證件和批件。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負責辦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的各類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發包人應當按時辦理,勘察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勘察人負責辦理的勘察所需的證件和批件,發包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4)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5)提供勘察資料。
(6)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勘察人的義務
勘察人的義務一般包括:
(1)遵守法律。
(2)依法納稅。勘察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含增值稅)包括在合同價格中。
(3)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勘察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供勘察文件,以及為完成勘察服務所需的勞務、材料、勘察設備、實驗設施等,并應自行承擔勘探場地臨時設施的搭設、維護、管理和拆除。
(4)保證勘察作業規范、安全和環保。
(5)避免勘探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6)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合同范圍
合同約定的勘察范圍包括工程范圍、階段范圍和工作范圍:
(1)工程范圍指所勘察工程的建設內容。
(2)階段范圍指工程建設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施工勘察等階段中的一個或者多個階段。
(3)工作范圍指工程測量、巖土工程勘察、巖土工程設計(如有)、提供技術交底、施工配合、參加試車(試運行)、竣工驗收和發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務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工作。
(四)勘察服務期限
1.開始勘察
(1)符合合同約定的開始勘察條件的,發包人應提前7天向勘察人發出開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務期限自開始勘察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勘察日期起計算。
(2)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內未能發出開始勘察通知的,勘察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周期延誤。
2.發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勘察服務期限延誤的,發包人應當延長勘察服務期限并增加勘察費用。
3.非人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誤
(1)由于出現合同規定的異常惡劣氣候條件、不利物質條件等因素導致周期延誤的,勘察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周期和(或)增加費用。
(2)勘察人發現地下文物或化石時,應按規定及時報告發包人和文物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勘察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周期和(或)增加費用。
4.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誤
由于勘察原因造成周期延誤,勘察人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5.行政管理部門引起的周期延誤
由于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延遲造成費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
6.提前完成勘察
(1)除合同另有約定之外,發包人接受建議書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而減少勘察費用;增加勘察費用的,所增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但勘察人認為無法實施的,應在收到發包人書面指示后7天內提出異議,說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發包人應在收到異議后7天內予以答復。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的勘察服務期限。
(3)由于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給發包人帶來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以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勘察人因此獲得的獎勵內容。
(五)合同價格
(1)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勘察費用總金額。合同價格指勘察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勘察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2)合同中應約定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調整方式和風險范圍劃分。
(3)勘察費用實行發包人簽證制度。
(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價格應當包括收集資料,踏勘現場,制訂綱要,進行測繪、勘探、取樣、試驗、測試、分析、評估、配合審查等,編制勘察文件,設計施工配合,青苗和園林綠化補償,占地補償,擾民及民擾,占道施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農民工工傷保險等全部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增值稅稅金。
(5)發包人要求勘察人進行外出考察、試驗檢測、專項咨詢或專家評審時,相應費用不含在合同價格之中,由發包人另行支付。
(六)合同變更
1.變更情形
合同履行中發生下述情形時,合同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變更請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變更,勘察服務期限和勘察費用的調整方法在合同中約定。
(1)勘察范圍發生變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誤;
(3)非勘察人的原因,對工程同一部分重復進行勘察;
(4)非勘察人的原因,對工程暫停勘察及恢復勘察。
基準日后,因頒布新的或修訂原有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等引發合同變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約定進行調整。
(七)勘察責任
(1)勘察工作質量應滿足法律規定、規范標準、合同約定和發包人要求等。
(2)發包人有權對勘察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和審核。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勘察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并按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4)勘察責任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制。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八)知識產權
(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均歸發包人享有。
(2)勘察人在從事勘察活動時,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3)勘察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的,相應的使用費視為已包含在投標報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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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