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法人責任制:
制定目的: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法人的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
適用范圍: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否則不予批準開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資計劃。
法人設立時間: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正式成立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職責。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法人設立形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項目法人的組建:
由原有企業負責建設的基建大中型項目,需新設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設立項目法人,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只設分公司或分廠的,原企業法人即是項目法人,對這類項目,原企業法人應向分公司分廠派遣文職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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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