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投融資體制改革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建立完善企業自主決策、融資渠道暢通,職能轉變到位、政府行為規范,宏觀調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資體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
第一小節:改善企業投資管理
堅持企業投資核準范圍最小化,原則上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投資行為。在一定領域、區域內先行試點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
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就是要建立“政府定標準,企業作承諾、過程強監管、信用有褒懲”的新型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框架和模式。
“三個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優化管理流程:
(1)實行備案制的投資項目,不得設置任何前置條件;
(2)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政府部門要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或政務服務大廳實行并聯核準。
(3)精簡投資項目準入階段的相關手續,只保留選址意見、用地(用海)預審以及重特大項目的環評審批作為前置條件。
第二小節:完善政府投資體制
政府投資資金只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原則上不支持經營性項目。
優化政府投資安排方式:
(1)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
(2)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引導。
第三小節:創新融資機制
(一)大力發展直接融資
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拓寬投資項目融資渠道,支持有真實經濟活動支撐的資產證券化,盤活存量資產,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更好地服務投資興業。
(二)充分發揮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的積極作用。
(三)完善保險資金等機構資金對項目建設的投資機制。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范圍,創新資金運用方式。
(四)加快構建更加開放的投融資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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