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計委、物價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加強工程咨詢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工程咨詢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規范工程咨詢行為,保證工程咨詢質量,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決定在工程咨詢行業實行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現將《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程咨詢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提高工程咨詢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規范工程咨詢行為,保證工程咨詢質量,根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工程咨詢行業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是指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登記后,在經濟建設中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英文譯稱:
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
第四條 凡在經濟建設中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共同負責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并成立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該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中國工程咨詢協會。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考試大綱、編寫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并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
(一)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后,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滿8年;
(二)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本科畢業后,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滿6年;
(三)獲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滿4年;
(四)獲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碩士學位后,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滿3年;
(五)獲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后,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滿2年;
(六)獲非工程技術類、工程經濟類專業上述學歷或學位人員,其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年限相應增加2年;
(七)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注冊登記工作。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授權單位或地方工程咨詢協會,為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注冊初審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對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注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三條 取得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后,申請注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所在地注冊初審機構審查,由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統一注冊登記。
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核發《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證》。
第十四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恪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崗位上工作并具有良好業績。
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證明。
第十五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注冊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未取得《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名義執業。
第十七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變更所在單位、執業內容的,須及時向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脫離工程咨詢崗位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
(四)受處分、處罰不能執業;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執業。
凡注銷注冊的,由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
第四章 執業
第十九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可在以下范圍執業:
(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咨詢;
(二)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咨詢;
(三)經濟建設專題咨詢;
(四)投資機會研究;
(五)工程項目建議書的編制;
(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
(七)工程項目評估;
(八)工程項目融資咨詢、績效追綜評價、后評價及培訓咨詢服務;
(九)工程項目招投標技術咨詢;
(十)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工程咨詢業務。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專業類別,由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必須加入一個工程咨詢單位,方可執行工程咨詢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行工程咨詢業務,由所在工程咨詢單位統一接受委托并收費。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有權以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名義執行業務,對其出具的所有咨詢文本有簽名蓋章權,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國家投資或政府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由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其工程咨詢業務。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也可以主持其他項目業主委托本單位的工程咨詢業務。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完成的咨詢文本,應征得該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同意,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五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和業主利益;
(二)客觀、公正執業,保證工程咨詢質量;
(三)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經濟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工程咨詢單位;
(五)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工程咨詢業務。
第二十六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接受繼續教育,參加職業培訓,補充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在執業中,因工程咨詢質量問題給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詢單位承擔責任,工程咨詢單位應據此對簽字蓋章的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進行處罰或處分。
第二十八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若違反本規定,經注冊初審機構查證核實,報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批準,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止執業、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資格證書的處分。
第二十九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在執業中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三十條 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和工程咨詢單位對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所作的處理,及時如實登記在證書的“執業情況記錄”欄中。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在全國實施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已經達到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水平的,考核認定一定數量的人員,獲得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申請參加考試和注冊執業。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