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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工程項目招標范圍和程序
一、工程項目招標范圍、規模和條件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但應由相關審批部門批準的情形: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中屬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應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屬于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應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如果不進行施工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
(二)工程項目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第一,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招標項目,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第二,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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