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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我國工程項目貨物采購合同管理
一、貨物采購合同的當事人:(一)購貨人(二)供貨人
二、貨物采購合同的標的
三、貨物采購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貨物名稱、種類
(二)質量要求
(三)技術標準:貨物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如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則按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執行;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約定。 實行招標采購的貨物,合同中貨物的技術標準應與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技術標準相一致。
(四)包裝要求
(五)交貨條款
采用現場交貨方式的,供貨人負責辦理運輸和保險,將貨物運抵現場并進行卸貨。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供貨人承擔。所有貨物運抵現場的日期為交貨日期。合同中規定的到貨地點,即合同履行地。
(六)檢驗和驗收:
驗收標準應根據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進行。如果質量標準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應按規定標準驗收;如果質量標準是雙方約定的其他標準的,應按其他標準驗收,供貨人應附產品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及必要的技術資料;如果質量標準是以樣品為依據的,雙方應共同封存樣品,分別保管,按封存的樣品進行驗收。
(七)質量保證期
(八)價格和結算
貨物的價格,實行招標采購的貨物,按中標人的中標價格執行;不實行招標采購的貨物,屬于國家定價的應按國家定價執行;屬于國家指導價的貨物則按國家指導價執行;不屬于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由雙方根據市場價格協商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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