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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劃編制中的銜接
規劃編制過程中,為了保證規劃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必須保證與其他各類規劃的銜接。要高度重視規劃銜接工作,使各類規劃協調一致,形成合力。
(一)規劃銜接要遵循的原則
下級政府規劃服從上級政府規劃的原則;
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服從本級和上級總體規劃的原則;
專項規劃之間不相互矛盾的原則;
編制跨省(區、市)區域規劃,要充分考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等相關領域規劃的要求。
(二)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程序
1.總體規劃銜接程序
省(區、市)級總體規劃草案在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前,應由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并送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必要時還應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與國家級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相鄰地區間規劃銜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重大事項報國務院決定。
2.專項規劃銜接程序
專項規劃草案由編制部門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總體規劃進行銜接,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涉及其他領域時還應當送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同級專項規劃之間銜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3.區域規劃銜接程序
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草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與相關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三)銜接的內容
各級各類規劃銜接整合的內容包括:
(1)方針政策的銜接。主要目的是保持各級各類規劃方針原則的一致性,保持政策的有效性和連續性。
(2)發展目標的銜接。
(3)措施手段的銜接。
(4)重大建設項目的銜接。
(5)不同層次規劃對象的銜接。
國家、省級、市縣級規劃的銜接。
國家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銜接。
跨行政區域的規劃與國家總體規劃、地區規劃、專項規劃的銜接。
(四)關于規劃銜接的其他規定
(1)應當銜接而未銜接的規劃,不得報請批準并公布實施。
(2)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規劃編制部門,認真做好銜接工作,并自收到規劃草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規劃編制部門反饋意見。
(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下級規劃與上級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與總體規劃在主要內容上存在明顯矛盾的,可以提請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并做出適當處理。
四、規劃論證
(1)規劃草案在送審之前須進行論證,并由組織論證的單位提出論證報告。未經論證的規劃,不得報請批準并公布實施。
(2)規劃草案須經專家委員會進行深入論證,并由專家委員會出具論證報告。對國家級、省(區、市)級專項規劃組織專家論證時,專項規劃領域以外的相關領域專家應當不少于1/3。
(3)規劃編制部門在送審規劃草案時,應當一并報送規劃編制說明和規劃論證報告。
(4)規劃編制說明除應當對有關內容做出說明外,還應當說明履行編制程序的情況,并對征求意見和銜接情況做出專門說明,對未采納的重要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5)依法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還應當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發展規劃的審核、批準
(一)審批內容
規劃編制部門向規劃批準機關提交規劃草案時應當報送規劃編制說明、論證報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其中,規劃編制說明要載明規劃編制過程,征求意見和規劃銜接、專家論證的情況以及未采納的重要意見和理由。
(二)審批權限
(1)總體規劃草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2)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需要國務院審批或者核準重大項目以及安排國家投資數額較大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由國務院審批;其他國家級專項規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報國務院備案。
(3)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由國務院批準。
(4)未經銜接或專家論證的規劃,不得報請批準和公布實施。
六、規劃公布與實施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草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外,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應當及時公布,并由國務院負責組織各級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企業貫徹執行。
規劃的下達和落實,是把國家總規劃分解下達到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并逐級采取不同形式下達到實施規劃的各個單位。
組織規劃實施是國民經濟規劃管理工作的關鍵階段。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任務的順利實現,是政府、企業和廣大勞動者的共同職責。組織國民經濟規劃實施工作的內容包括規劃下達的形式、規劃實施的社會機制的運用、規劃實施過程中的協調工作、規劃實施的信息管理及規劃實施中的調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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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