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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相對于私人采購而言的。西方國家根據采購主體的不同和資金來源的不同,將市場采購分為私人采購和政府采購。二者有許多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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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主體和資金性質不同。政府采購的主體是政府機構,或所屬公共部門機構,資金來源是財政性公共資金;而私人采購的主體是個人或私營企業,資金來源是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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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目的不同。政府采購的目的是為了政府職能的實現和公共利益;私人采購的目的是為了自己的生產、轉售政府采購數量、消費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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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具有公開性和實行法制化管理。政府的一切采購活動過程和結果要受到公眾和新聞媒介的監督,而私人采購則不具備這種特點。
l政府采購有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私人采購一般沒有這種使命。
l政府采購數量巨大,對象廣泛。其采購數量之大、采購對象之廣泛是任何私人采購所不可比擬的。
2.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內容
我國為了使政府采購制改革沿著規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發展,已先后發布了一系列關于政府采購事宜的法規性文件,如《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辦法》、《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政府采購法》等。
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其具體職責是:制定政府采購政策、法律和集中采購目錄;審核政府采購預算;制定供應商和中介組織的市場準人規則;撥付和管理采購資金;監督采購行為;收集、統計和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事務等。
根據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總體框架,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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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政府采購屬于本級預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級政府可在不違背政府采購法精神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購規則。
l建立政府采購主管機構。
l明確采購模式。從我國國情出發,應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采購模式。
l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管理。
l建立仲裁機構。
l成立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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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