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全面的了解2013年注冊咨詢工程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了咨詢工程師考試科目《工程項目組織與管理》重點講義資料,希望對您參加考試有所幫助!
第三節工程項目的管理模式
一、傳統的管理模式:設計-招投標-建造模式,核心組織為業主-咨詢工程師-承包商。
從業主方看,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的優缺點如下:
優點:(1)由于這種模式長期、廣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序熟悉; (2)業主可自由選擇設計人員,可控制設計要求,施工階段也比較容易提出設計變更; (3)可自由選擇監理人員監理工程; (4)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標準合同文本(如FIDIC“施工合同條件”),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風險管理。
缺點:(1)項目設計—招投標—建造的周期較長,監理工程師對項目的工期不易控制; (2)管理和協調工作較復雜,業主管理費較高,前期投入較高; (3)對工程總投資不易控制,特別在設計過程中對“可施工性”(Constructability)考慮不夠時,容易產生變更,從而引起較多的索賠; (4)出現質量事故時,設計和施工雙方容易互相推諉責任。
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模式
1.設計,采購、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交鑰匙總承包
2.設計—施工總承包(Design—Build)
如果業主提出變更,代價非常大。
3.設計—管理總承包(Design—Manage)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采用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
三、由專業化機構進行項目管理的模式
1.項目管理服務(ProjectManagement,PM)模式: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業主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的準備和實施階段,為業主提供招標代理、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項目管理企業不直接與該工程項目的總承包企業或勘察、設計、供貨、施工等企業簽訂合同。主要用于大型項目或大型復雜項目,特別是業主的管理能力不強的情況。
2.項目管理承包(projectManagementContracting,PMC)模式
項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除完成項目管理服務(PM)的全部工作內容外,還可以負責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初步設計(基礎工程設計)等工作。項目管理承包企業一般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一定的管理風險和經濟責任。業主與施工承包商沒有合同關系,因而控制施工難度較大;增加了管理費。
3.建筑工程管理模式(ConstructionManagementApproach,以下簡稱CM模式)
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又稱階段發包方式(PhasedConstructionMethod)或快速軌道方式(FastTrackMethod),這種模式采用的是階段性發包方式,與設計圖紙全部完成之后才進行招標的傳統的連續建設模式(SequentialConstructionApproach)不同,其特點是:由業主委托的CM方式項目負責人(ConstructionManager,以下簡稱CM經理)與設計單位、咨詢工程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縮短周期,提前投產,設計變更較少,分項招標可能導致承包費用較高。
4.“代建制”模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過招標等方式, “代建制”除項目管理的內容外,還包括項目策劃,報批,辦規劃、土地、環評、消防;市政、人防、綠化、開工等手續,采購施工承包商和監理服務單位等內容。目前,“代建制”的運作模式主要有兩種。
(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由“項目法人”(或“項目業主”)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定一個工程管理單位作為“代建單位”,與“代建單位”(受托方)簽訂“代建合同”。由代建人代行項目業主的職能,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自主選擇工程服務商和承包商。項目建成后協助委托人組織項目的驗收。
(2)以常設性事業單位為主,實行相對集中的專業化管理。即成立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全權負責公益性項目的建設實施,建成后移交使用單位。
從工程項目的代建階段來分,“代建制”的實施方式分為全過程代建和兩階段代建。
(1)全過程代建。即委托人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面向社會招標代建人,由代建人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從項目的可研報告開始介入,負責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建設實施乃至于竣工驗收的管理。
(2)兩階段代建。即將建設項目分為項目前期工作階段代建和項目建設實施階段代建。 1)前期代建。由投資人委托或招標選擇前期代理人,協助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組織可研報告的評估,完成報批手續,通過招標落實設計單位,取得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協助完成土地使用拆遷工作。 2)工程代建。授權代建人辦理開工申請報告,取得施工許可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組織管理協調工程的施工建設,履行工程如期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的職責,負責保障工程項目在保修期內的正常使用。
四、公共設施及服務私營化模式
1. BOT建造一運營一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方式:
BOT有時也稱為“特許經營權”(Concession)方式, BOT是一種有限追索權的項目融資(Limited—recourseProjectFinancing)方式,引申的方式,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造—擁有—運營—移交;BOO(Build—Own—Operate)建造—擁有—運營;BLT(Build—Lease—Transfer)建造—租賃—移交;BT(Build—Transfer)建造—移交等十余種。
2.PFI/PPP:PFI/PPP指利用私人或私營企業資金、人員、技術和管理優勢,向社會提供長期優質公共產品和服務。PFI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
(1)私營部門經濟上自立的項目(Free—standingProjects)。公共部門從規劃的角度確定對項目的要求,并向私營部門授予特許經營權。私營部門完全依賴向使用者的收費回收投資、賺取利潤,項目最終是否移交政府取決于采用BOT或BOO的方式。
(2)合資經營(JointVentures)。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共同出資、分擔成本,其中公共部門的出資方式可以包括提供特許貸款(ConcessionaryLoans)、參股、固定資產人股等,或上述方式的結合。私方伙伴通過競爭方式產生,對項目擁有主導控制權。向使用者收費。
(3)向公共部門出售服務(Servicessoldtothepublicsector)。由私營部門融資、建成項目并提供服務,費用補償(包括成本和利潤)依靠向公共部門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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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