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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除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還負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還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相關法規,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監管職責包括:
制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審核銀行業及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方面的審慎運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對違反適用銀行法規定的行為采取糾正和懲罰措施,包括責令暫停及關閉部分金融機構業務;
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的資格;編制及出版中國銀行業的統計數據和報表等。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了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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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