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處方藥目錄選擇和轉換
1、非處方藥遴選原則
(1)應用安全;(2)療效確切;(3)質量穩定;(4)使用方便
2、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
(1)轉換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
不得提出處方藥轉換非處方藥的情形:
①監測期內的藥品;
②用于急救和患者不宜自我治療的;
③消費者不便自我使用的;
④用藥期間需要專業人監護和指導的;
⑤需要特殊條件下保存的藥品;
⑥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藥、激素(避孕藥除外);
⑦含毒性中藥材且不能證明其安全性;
⑧原料藥、藥用輔料、中藥材、飲片;
⑨醫用毒性、麻藥、精藥和放射性藥等。
不應作為乙類非處方藥情形:
①兒童用藥(維生素、礦物質類除外);
②化學藥品含抗菌藥物、激素等成份;
③中成藥含毒性藥材和重金屬口服制劑、含大毒藥材的外用制劑;
④嚴重不良反應發生率達萬分之一以上;
⑤中成藥組方中包括無國家或省標準藥材的(藥食同源的除外);
⑥中西藥復方制劑;
⑦輔助用藥。
(2)申請基本要求包括:
①制劑或其成份應己在我國上市,并經過長期臨床使用,同時應用比較廣泛、有足夠的使用人數;
②制劑及其成份的研究應充分,結果應明確,安全性良好;
③制劑及其成份具有法定質量標準,質量可控、穩定;
④用法用量、療程明確,療效確切;
⑤藥品適應證應符合非處方藥適應癥范圍,適于自我藥療;
⑥如涉及小兒、孕婦等特殊人群用藥,應有明確的用藥指示;
⑦給藥途徑、劑型、劑量、規格、用藥時間、貯存、包裝、標簽及說明書等特性均適于自我藥療需求。
(3)安全性及有效性評價非處方藥的安全性評價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①指作為處方藥品時的安全性;
②是當藥品成為非處方藥后廣泛使用時出現濫用、誤用情況下的安全性;
③是當處于消費者進行自我診斷、自我藥療情況下的藥品安全性。
(4)非處方藥的有效性應具有如下特點:
①用藥對象明確,適應癥或功能主治明確;
②絕大多數適用對象正確使用后能產生預期的作用;
③用法用量明確;
④不需要與其他藥物聯合使用(輔助治療藥品除外);
⑤療效確切,用藥后的效果明顯或明確,患者一般可以自我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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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